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2016-05-24 14:48:4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编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林业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为原则,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信息资源整合,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2015年10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编制,完成市、县(区)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2016年年底前,初步建成覆盖全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基本完成市、县(区)两级信息资料整合并运用信息平台登记颁证、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2017年年底前,健全完善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各地、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互通共享并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理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制,厘清登记、交易、审批管理的职责边界,坚持“上下对口、有利工作、方便管理”的原则,整合归并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登记机构,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并优化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的有机衔接、科学重组和业务流程再造。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自2014年起,利用5年过渡期予以完成。
(二)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资源。各地在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中,必须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专业性、连续性,统筹调配本地区相关资源,及时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编制、设备和经费等,确保不动产登记资源整合到位。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动产登记工作客观实际,加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人员、技术配比,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有足够的力量和资源开展登记工作,具体数量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自行确定。针对现有各类登记机构中人员编制身份不同的情况,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的原则,参照现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稳妥推进。
(三)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窗口。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平台资源,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要认真梳理和优化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规范审批要件,明确审批时限,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受理和证件颁发“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为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便利。
(四)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各地要整合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方式,有序推进本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融合,逐步实现国家、自治区和市、县(区)层面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林业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确保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要求,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建立由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部门间的业务对接,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做到高位推动、高效运行。
(二)密切登记衔接。各地要在完成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周密的业务交接方案,有序开展业务交接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做好新旧证书衔接,必须坚持“发新证才能停发旧证”的原则,在新的不动产登记证启用前、继续颁发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证,在新的不动产登记证启用后、停止发放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证。已颁发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要督促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按照“不变不换”(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
(三)把握时间节点。各地务必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2015年年内实现“三到位、一启动”,即机构设置到位、职责整合到位、人员调整到位,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倒排工期,细化任务,明确职责,制定好时间表、路线图,控制好工作阶段、时间节点,逐条逐项落实任务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2015年11月份,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抽调人员联合督查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情况。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坚决杜绝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断、登记秩序混乱、群众办事不便等突出问题,决不能借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之机,突击登记颁证。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绝不能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自治区编办、国土资源厅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支持各地合理整合职责、科学设置机构,为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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