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2016-07-28 09:31:26
兰州市城关区近日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对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式、签约期限以及奖励等做了新的规定,全文如下:
因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省政府站及中央商务区项目(黄家园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关区黄家园以东,武都路以北,兰园以西,中环广场支路以南,门牌号码如下:黄家园2号―68号(双号)、武都路438号―444号(双号),属于一类地段。
二、征收部门
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张掖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及《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1、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期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与安置,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期房安置地点为:
--九洲城二期D区商品房(带装修,属三类地段),过渡期限为24个月;
--元森·北新时代10#地玉兰园1号楼(二类地段)过渡期限为10个月;
--海鸿·居然之家一期(三类地段),过渡期限为6个月。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向征收人实际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
对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
2、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期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与安置,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屋)为兰州水泵总厂原址新建非住宅房屋(城关区民主东路以北、麦积山路以南,属一类地段)。过渡期限36个月。
具体补偿及补助标准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五、签约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第8天开始,90日内完成。
六、奖励
1、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第8日起,6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20000元;第46天至第6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第60天之后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2、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第8日起,6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30天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奖励50000元;第31天至45天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奖励30000元;第46天至60天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奖励10000元;第60天之后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定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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