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江市京口区政府2017-02-24 16:50:28
镇京房征告字2017年第1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对铁瓮城棚户区改造一期(西门考古)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作出了《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京房征字2017年第1号),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江市京口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征收范围:详见范围图。
四、征收补偿方案:
1.征收政策:《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号)等。
2.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标准由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安置的,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补偿价值的15%给予补助。
对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3.住宅房源及过渡期限:
(1)住宅房源
金泉花园、滨江花城、中南御景城
以上各房源均为现房,用完为止,过渡期限均为6个月。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房,房屋不计算楼层差价。
(2)最小户型面积经济适用房
金泉花园,滨江花城,过渡期限均为6个月。
4.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
5.奖励办法: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万元,另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奖励费总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6.搬迁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如对《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京房征字2017年第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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