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2018-05-29 09:23:43
因兰州市城市主干道恢复改造提升项目(原中央大道项目)需要,加之该区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东岗东路1496-1500号、1506-1512号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关区东岗东路1496号、1498号、1500号、1506号、1508号、1510号、1512号,属二类地段。
二.征收部门
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三.实施单位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拱星墩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1、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现房安置地点:城关区东岗东路金城天华小区,毛坯房,属于三类地段。
2、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3、具体补偿及补助标准详见《征收补偿方案》。五.签约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第10天起,30日内完成。
六.奖励
(一)对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二)对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5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
七.诉讼与强制搬迁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定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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