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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关于金竹路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2016年7月)

来源: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2016-08-01 17:35:21

金华市婺城区于7月下旬公布了金竹路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并于发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金竹路(铁路至环城西路)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金竹路改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市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征收范围详见红线附图。

金竹路改建工程征收范围内共涉及7家企事业单位,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

二、签约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签约时间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三、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货币补偿

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各种补偿、补助、奖励等内容计算补偿金额。

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搬迁费的补偿

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搬迁费按每户18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4元增加搬迁费。

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

搬迁过程中涉及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三)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1.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

(1)被征收房屋安装水“一户一表”的,凭市自来水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每户补助700元。

(2)被征收房屋安装电“一户一表”的,凭供电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补助:1999年6月30日前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助700元;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9日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助620元;2000年6月10日后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助240元。

(3)电话、电话加装宽带、宽带移机补助费

电话移机每门补助108元;

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助108元;

宽带移机每条补助108元。

被征收人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电话移机每门补助158元;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助258元;宽带迁移每条补助78元。

(4)有线电视移机补助费

有线电视移机补助费每户补助50元。

(5)空调移机补助费

柜机每台补助340元;挂机每台补助210元。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助800元,电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助210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助价格。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助费。

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按一次补助。

2.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移交房屋的,每户奖励5000元。

(2)房屋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1-15天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16-25天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26天到签约期限最后一天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40元;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1-15天内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16-25天内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26天到腾空期限最后一天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40元;超过房屋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4)货币补偿的奖励

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外。

五、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范围。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被征收人没有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该宗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为准):

1.被征收房屋中,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2.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土地并自行改变原用途,按改变后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

(二)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

1.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评估的市场价与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2.改变批准用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实际用途的出让市场价与原用途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3.改变出让用途使用出让土地的,按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市场价差额收取土地收益金。

六、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一)房屋实施征收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新购置房屋成交价格未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免征契税。

(二)对超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购置房屋并缴纳契税的,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己经购买商品房的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由征收部门退还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同部分的契税。

(四)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签订购买期房合同未缴纳契税,并未享受第(三)款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七、其它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市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根据金华市城市规划要求,婺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依法对金竹路(铁路至环城西路)实施改建,现将道路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现将《金竹路(铁路至环城西路)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胜利北街718号,邮政编码:32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竹路(铁路至环城西路)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36115915@qq.com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联系人:丰德富,联系电话:82532605,传真:82532636。

 

2016年8月1日

金竹路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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