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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6-07-26 16:29:15

为了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有效改善县城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津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沽源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2016年我县将下列十个片区列入棚改项目:①旧城建局北87户(此地块作为棚改试点征收与补偿方案已先

行制定);②热力公司南侧239户;③有线电视收费大厅北侧82户;④人民公园西119户;⑤西围子外街279户;⑥旧汽车站北391户;⑦第二小学西324户;⑧畜牧局北46户;⑨第四小学对面117户;⑩政府宾馆西侧66户;共计约1750户,征收面积约22万㎡,完成征收可提供净地约770亩。

二、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屋。

1.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当年度拟开工的亿源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选取两幢楼,任被征收户选购。

2.按照房源企业的房屋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优惠100元。

3.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居民,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三、补偿单价

被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似性和区域位置等因素进行预评估后选取中位价并结合我县楼市价格提供了以下不同高度不同结构房屋的补偿单价:

四、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详见附件1)

对于已建房屋的室内装修及其配套的附属物,按照附件1内容对应补偿。

五、补偿类型及标准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许可证》(准建证)的,按补偿单价为基础价乘以评估系数给予计价补偿。

(二)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土地上任何朝向房屋均未办理确权或准建的,经公证明确产权人后,容积率0.6之内(包括0.6)的补偿标准同(一),其余部分按(五)之标准补助;无法公证的,均按(五)之标准补助。

(三)一宗有效土地上(即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仅有部分房屋办理过房屋确权或准建的,未确权或未准建部分在容积率0.6之内的(包括0.6)的补偿标准为(一)的98%,之外的按(五)之标准补助。

(四)一宗有效土地上,建筑物容积率未达到0.6的:除对已建房屋按对应标准进行补偿外,依据0.6容积率计算出应建未建面积,并对此部分给予应建未建的节约资源补助。

1.计算依据:补偿单价(以砖木结构房屋计算)减去建筑成本(建筑成本由造价机构提供)。

2.补助标准:2028元/m2。

3.计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面积×0.6-已建房屋建筑面积)×2028元/m2。

(五)一宗有效土地上,建筑容积率超过0.6(不含0.6)且未确权或无准建的,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

1.砖 类:350元/m2

2.轻钢类: 单层260元/m2双层300元/m2

(六)一宗有效土地上未建房屋的:按0.6容积率计算出应建未建房屋面积,大房按0.4容积率计算,标准为2028元/ m2,小房按0.2容积率计算,补偿标准为大房的90%。

(七)一宗有效土地上只有基础的:基础部分按重置价格补助,土地部分同(六)补偿。

(八)檐高低于2.0米的成型房屋由估价公司按比例调整系数评估,不包括临建。

(九)经公证入户登记完成后又增加出的房屋面积,按违建处理不予补偿或补助。

(十)除以上十种类型,如遇特例另做补充说明。

六、补偿总额计算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其它(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节约资源补助、土地使用权补助、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补等)。

七、补偿依据: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准建证》或《公证书》。

(三)《房屋征收入户调查表》。

(四)其它有效资料。

八、征收补助及奖励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2元/㎡的标准,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支付搬迁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司法强拆的,征收人所支付的强拆费用从被征收人的搬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从补偿总价中扣除。

(三)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为住宅用房或未办理确权登记在非出让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但用于生产经营且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按照入户调查登记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四)土地使用权补助:

依据“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中已包含土地价格,故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助的面积即为每宗有效土地中的院落面积。

补助标准:按照区片地价每亩5万元价格补助,即每平方米75元。

(五)奖励

1.提前搬迁奖:

以每宗有效土地上产权人明确的(房屋经确权或公证)一间正(北)房(开间不低于3.0m)为奖励单位,不同签约搬迁时期,不同奖励标准,且每宗有效土地上明确的产权人名下只允许有一排正(北)房作为领取奖励的有效数量房,其可由被征收人自行指定,楼房以砖混或重钢型结构的总间数计算。

(1)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未提出异议(以书面形式为准)5日内签订协议10日内完成搬迁的,可按指定的每间房屋2万元标准奖励。

(2)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未提出异议,(以书面形式为准)5日内签订协议,15日内完成搬迁的,按指定的每间房屋1万元标准奖励。

(3)提前搬迁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

(4)以上时段之后完成签约及搬迁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2.积极配合棚改奖:

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入户调查开展工作、提供资料的给予每宗有效土地上的被征收人1万元的奖励。

3.按时搬迁保持被征收房屋原貌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经验收被征收房屋保持征收补偿状态,对每宗有效土地上被征收人给予1.5万元奖励。

九、其它事项

(一)对于已登记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如《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有差异的,且形成原因由于初始登记导致,经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估价公司入户核实,公证处公证,以核实面积为准。除此之外形成的差异,增加部分则视为未经确权登记。有《建设工程许可证》(准建证)的以其准建面积为准不再核实,无准建面积的按0.6容积率计算面积,现状不足0.6的,不足部分按2028元/m2补偿。房屋结构类型以实际构造存在为准。

(二)已登记房屋须是实际存在且已建成的房屋,由于初始登记等原因造成的无房屋但已在确权证书上登记的,按无房屋建设处理,不得计算面积。

(三)凡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上的建房均为住宅用房,若房屋确权登记为商住或商业用途的应提供相关出让性质土地手续,否则视为住宅用房。

(四)购买房屋未过户的,经公证后按声明事项予以补偿;

(五)房屋确权证丢失的,须经棚改领导小组组织核查,房管部门出具有经办人签字的手续,并将核查结果在沽源县电视台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无异议无他项权利设定的,经公证后按公证结果予以认定。

(六)土地手续不完善的或土地使用证丢失的,经公证后按公证结果予以认定。

(七)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领取补偿的前提须土地权使用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一致。

(八)一宗有效土地上如其房屋未办理过确权或准建的可通过公证来明确相关事项。

(九)对于棚改范围内出现的在出让土地上建成的商业用房不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十)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前使用的水、电、网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己负责结算,征收部门一律不予代扣。

(十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须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准建证》或《公证书》等证件原件一并交于房屋征收工作组,工作组整理后交于沽源县住建局征收办,由其统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十二)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由拆除公司验房无拆损合格后出具“验收单”,凭此单到工作组办理领款事项。如有自行拆除门窗等行为,除不予进行“保持被征收房屋原貌”奖励外,还要将拆除物折价后在补偿总款中予以扣除。补偿款的支付采取交钥匙后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十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四)对于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十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等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及签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对于被征收房屋的特殊室内装饰装修、机器设备及物资搬迁等价值的补偿或补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九)房屋成新折旧率:执行评估规范,由评估公司计算,计算区间为1%-4%。

(二十)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照三十平方米补偿,补偿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十、本方案由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沽源县2016年房屋征收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2.政府搭建平台居民自己购置安置房源项目名

附件1

沽源县2016年房屋征收

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室内装修

1.水磨石板:50元/ m2

2.300mm×300mm及以下地板砖:40元/m2

3.400mm×400mm地板砖:50元/m2

4.500mm×500mm地板砖:55元/m2

5.600mm×600mm地板砖: 60元/m2

6. 800mm×800mm地板砖: 70元/m2

7. 1000mm×1000mm地板砖: 80元/m2

8.门套、窗套、暧气罩:每套(个)200元

9.简易造型吊顶(包含PVC顶、石膏板顶):200元/间

10.墙裙:50元/m2

11.钢制、木质隔扇:100元/m2

12.铝合金、塑钢隔扇:150元/m2

13.精装修造型吊顶:500/间

14.瓷砖(室内):30元/m2

15.家俱隔断:600元/m

16.电视墙: 100元/㎡

17.大理石厨面:150元/㎡

18.大理石窗台: 50元/m

19.炕:500元/个

20.灶台:200元/个

二、附属物

⒈院墙:砖结构:200元/m;

土坯结构:100元/m

2.院面:砖、水泥、水磨石板50元/㎡

3.自来水:1600元/户

4.机井: 100元/米

5.压水井:500元/眼

6.渗水井:300元/眼,能正常使用

7.地窖:砖石砌墙300元/m3

8.果树、李树、杏树:

2cm<直径≦3cm 200元/棵

3cm<直径≦10cm 500元/棵

10cm<直径≦20cm 800元/棵

直径>20cm 1000元/棵

9.太阳能:600元/个(拆装费)

10.三相电:1000元/户(拆装费)

11.暖气:60元/组(拆装费)

12.有线电视:100元/户(移机费)

13.电话:100元/户(移机费)

14.宽带:100元/户(移机费)

15.护窗(钢筋):300元/个

16卷帘门:600元/个

17.大铁门、门墩:500元;单扇300元

18.简易煤房、各类储物棚:120元/㎡

19.猪舍、狗窝、鸡窝:70元/㎡

20.日光温室:150元/㎡

21.外墙瓷砖、水涮石、真石漆的房屋补偿单价可上浮1.5%;外墙水泥房屋补偿单价上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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