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9-12 11:1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准格尔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在准格尔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在棚改范围内如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由国土局负责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由征收部门进行征收。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对有证的合法建筑进行补偿,各种证件的认定由征收部门出函,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由被拆迁人所在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补办相关手续后,按有证房予以补偿。
第七条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城管局牵头,征收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配合在征收范围内清查处理。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城管局和街道办事处无偿拆除。
第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由被征收人协商从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中选定,如被征收人不同意从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中选择,可以自己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但取费标准不能高于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自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要对分户补偿情况形成书面协议,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征收部门要对评估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货币化补偿)结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对拟征收的房屋,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通过资质审核入围的)按“住宅或商业、工业房屋市场参考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一)货币补偿。由评估公司对改造片内的房屋按“市场参考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以现金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产权调换。由评估公司对改造片内的房屋按“市场参考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以房票结合现金补偿给被征收人,房票按补偿价1:1.3的比例支付,由被征收人到“房票管理结算中心”自由选房进行置换,并签订置换补充协议。
(三)住改营业房屋的经营补偿。《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或无产权证,但实际用于商业营业,且能提供前三年相关手续的,对用于营业部分的房屋,按同类住宅补偿标准再上浮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四)商业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商业用途且实际用于商业营业,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原室内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按市场价评估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按证件标明的面积和所处位置的基准地价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
(一)住宅。
1. 搬迁补助费。搬迁费以户为单位,每户补助3000元。
2. 临时安置费。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如《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为期房安置的,根据交房时间确定安置费补偿月数。补偿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补助15元,每户每月不低于1500元。未能按期交房的安置费补偿顺延。
(二)商业。
1. 搬迁补助费。搬迁费以户为单位,每户补助4000元。
2. 临时安置费。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如《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为期房安置的,根据交房时间确定安置费补偿月数。补偿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补助25元,每户每月不低于2500元。未能按期交房的安置费补偿顺延。
(三)工业。参照住宅补偿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励。
根据征收片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四章 征收困难家庭房屋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准格尔旗范围内唯一住房的,建筑面积按50平方米计算补偿,并按1:1.3比例调换房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中,遇有本《方案》规定不明确且与被征收人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时,报请征收补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准格尔旗拆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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