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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响水县政府办2016-07-20 17:34:56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响水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6〕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有关农业场圃: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响水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响水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6〕14号)和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拨付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的通知》(苏财基层〔2016〕15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有关文件精神,从2016年起,将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为此,在指导思想上,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二、补贴原则

一是政策公开。向社会公开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政策和办法,提高补贴政策的知晓率,确保全县千家万户家喻户晓。

二是阳光操作。向社会公示补贴农户、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切实做到补贴工作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整个补贴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直补到户。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户,确保所有补贴对象直接受益。

三、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计发依据

我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发依据为计税耕地面积。

(二)补贴标准

我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四、补贴范围

(一)农户种植的原计税耕地,经多年微调后目前确认的耕地面积。
  (二)村组集体拥有的原计税耕地,经多年微调后目前确认的耕地面积。
  (三)县内市、县属相关农业场圃的耕地(原有的耕地未列入计税耕地面积),经县农委核定后目前确认的耕地面积。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五、补贴对象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流转协议已明确受益方,按协议执行;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或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报镇(区)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二)村组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耕种时,村组必须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受益方享受补贴的发放依据。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村组时,应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村组账户。未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集体土地不得申报补贴。

(三)县内市、县属相关农业场圃内的耕地已承包给场圃职工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职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场圃与职工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场圃自行经营未承包给职工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县财政、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场圃享有。场圃申领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与耕地保护有关的基本农田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其他要求

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七、工作安排

(一)申报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补贴面积由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组织农户按全县统一的补贴依据和标准,据实申报并登记造册(格式见附表1),造册后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按补贴要求进行核实,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户张榜公示,对补贴面积30亩以上的户和村(居)组干部单独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户主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县镇(区)财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公示结束后,报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区管委会)审核、汇总(格式见附表2),并报县财政、农业部门。相关场圃的补贴资料由场圃审核把关后报县农委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汇总。各镇(中心社区)财政所,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区财政局,要及时将经过审核的补贴信息录入到省财政厅内网“江苏农民补贴一折通”系统中,相关场圃的补贴资料由县农业委员会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审核把关并录入到省财政厅内网“江苏农民补贴一折通”系统中。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部门组织资金发放工作。

(二)时间安排。1、制定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6年6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2、登记造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村委会按要求负责登记造册,每户农户要签字确认, 6月16日前完成。3、审核公示。各镇(区)面积核定、公示、审核、一折通录入、汇总上报等工作, 6月25日前完成。4、组织发放。县财政、农业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部门在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5、汇总上报。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将补贴情况连同汇总表于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财政、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为确保补贴工作落实到位,各镇(区)、场圃要成立由财政、农业、统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共同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各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区管委会为补贴发放的责任主体,对上报补贴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相关场圃上报的资料要严格把关,确保上报的补贴资料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并同农业部门一起,共同负责补贴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落实补贴发放做好服务。县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确保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规范操作程序。各镇(区)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并设立县、镇(区)补贴举报电话(县财政局举报电话为0515-86882303,县农委举报电话为0515-86882028),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处理来电来访,认真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与答疑工作。

(三)强化督查监管。县财政局、农委对各镇(区)补贴实施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档案建设是否健全,核对补贴清册内容与核定的农户面积、金额是否一致、是否经过公示等。要把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作为镇(区)财政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镇(区)财政就地就近监管,镇(区)财政对补贴抽查面要不低于三分之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挪用或挤占资金、不按期保留项目实施档案以及伪造、隐匿、销毁档案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及时予以查处并通报。 

附件:
  1.响水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户登记清册(样表格式)
  2.响水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村汇总表(样表格式)

转自:http://www.xiangshui.gov.cn/index.php?m=xxgk&a=show&id=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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