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慈溪市政府网2016-07-06 14:34:17
慈溪市根据《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慈溪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造地改田资金筹集,现就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收费方式。取消对行政划拨、集体使用用地单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未利用土地行政划拨用地向上报批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所属镇(街道)、园区承担,相应扣减相关镇(街道)、园区土地出让金分成;将耕地开垦费、出让用地计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统一并入补充耕地指标费征收。
二、明确补充耕地指标费征收标准。出让土地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150元/平方米征收;划拨用地、集体使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15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90元/平方米征收。
三、落实增减挂钩项目收费优惠政策,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利用节余指标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不计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费。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的,调剂成本列入用地成本。
四、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浙江省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浙价服〔2009〕1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对农民建房收费规定,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不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费。
五、耕地占补平衡收费调整自2016年1月11日起执行,补充耕地指标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收费时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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