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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平山县人民政府2018-02-06 14:45:24

平政〔2018〕4号

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

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5〕47号)精神,以及国家最新收费政策和机构设置与职能调整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城建收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提前防范和有效控制建设单位与各个方面矛盾纠纷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建设收费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建设收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是城市建设上档次、出品位的重要保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对加强城市建设收费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意义重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处理好优化发展环境与审批管理的关系,加强项目用地、规划、施工、房产登记等各审批环节的审核和控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规定。

二、切实加强城市建设收费的征收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处理费、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和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等五项收费是国家、省、市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非经营性城建收费,分别由县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房管办和教育局收取,属于政府财政资金;集中供水、供热管网建设费等是国家和省市政策允许收取的经营性城建收费,分别由县供水办和供热办收取,由县财政部门监管使用。凡在我县城乡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到相关执收单位缴纳有关城建收费。

建设项目完工后,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前由不动产管理机构负责把关、各部门对各项收费进行清算后,不动产管理机构再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二)城建收费核费依据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城建收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局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不予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许可证、不予审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准运手续。

(四)超出规划条件给定的容积率、擅自变更用地性质的,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后,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城建收费。

(五)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县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应分别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情况如实反馈到县财政(非税)部门,以便于政府掌握缴费情况。

三、从严控制城市建设收费的减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以下建设项目予以减征、免征城建收费:

(一)对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免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处理费和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

(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设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建设工程,免收5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养老、医疗机构建设,属非营利性的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和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属营利性的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和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为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以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

(四)对原拆原建项目,按拆除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和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五)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和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六)对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且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和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按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七)对非住宅项目免收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和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八)对县城集中供水、供热范围内的住宅项目必须提前收取管网建设费;对县城集中供水、供热范围内的非住宅项目是否提前缴纳管网建设费由建设单位自定;对非集中供水、供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收取管网建设费。

(九)驻平部队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城市建设收费流程与减免审批程序

(一)城市建设收费实行“先缴费、后办证;开工前先预缴、竣工后再清算”的管理形式,用一张表集中反映每个建设项目应该缴纳的各项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由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统一收取。各项收费金额由部门计算、财政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再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对各项城建收费缴纳情况进行清算,该补交的补交、该退还的退还。

凡须缴纳城市建设收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县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进入缴费阶段,县行政审批局是城建收费的把关部门,由主管城建的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批准的《城建收费减免审批表》是唯一减免城建收费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缴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县行政审批局才能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对城市供热、供水管网建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进行缴纳,没有缴纳城市供热、供水管网建设费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统一由县财政局承办减免审批事项。具体程序是: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根据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城建收费减免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建设收费减免的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表》,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没有主管城建的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的签字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减免城建收费,杜绝出现多头申请、多头审批减免城建收费现象。主管城建的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以此为依据到有关部门办理城建收费的减免手续。

县财政局将建设项目减免申请需报送的资料,以《办理城建收费减免告知书》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三)建设单位发生超出规划条件给定的容积率、擅自变更用地性质等违法行为的,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后,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城建收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对预缴的城建收费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有关部门再出具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

(一)县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等部门是城市建设收费的管理监督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城建收费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强项目用地、规划、施工、房产登记等各环节的审核和控制。对违规办理审批发证、造成城市建设收费流失的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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