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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84号

来源:巢湖市国土资源局2016-07-29 12:03:07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6〕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调转促”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用地单位是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主体。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立足本地耕地后备资源,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积极支持和帮助本地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接,切实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明确补充耕地有偿调剂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则上仅国家和省确定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能跨市级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其他建设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由各地自行落实。

三、调动地方政府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积极性。自2016年起,凡为省级以上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地方,不论是通过省级平台交易,还是项目单位与愿意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县级人民政府自主协商购买,或是项目所在地直接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一律按照所提供补充耕地指标数的10%奖励农转用指标。

四、建立省级统筹调配制度。对于库存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3年以上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可直接统筹调配补充耕地指标,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库,通过省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或者由用地单位与指标所有者协商定价的方式,专门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交易所得收益归原补充耕地指标所有的县级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自2016年起,各地上报验收确认或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一律按项目新增耕地总数的10%进行省级提留,划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库,专门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省级提留指标的所有权不变,并与指标调剂享受同等的奖励政策。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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