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09-27 15:32:16
2016年9月20日,天津市发改革委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10月1日起执行。其中土地交易达到5000万元以上,交易收费标准为1.5‰。以下为详细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和调整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6〕88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放开和下放定价权和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土地交易手续费,指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组织实施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及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手续过程中,为申请人提供接受土地委托、委托地价评估、编制上报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公开出让、编制上报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土地等服务环节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一)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规定,土地交易手续费标准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其中滨海新区土地交易手续费标准授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制定。
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降标后的交易手续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 | 收费标准(‰) |
500万元至2000万元 | 3 |
2000万元至5000万元 | 2.5 |
2000万元至5000万元 | 2 |
5000万元以上 | 1.5 |
备注: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业务分类不同,其中 (1)公开出让(转让)项目,以土地出让(转让)成交额为标的额;(2)现状补办项目、作价出资(入股)项目与补充合同项目,以土地评估总额为标的额;(3)简易程序与租赁项目以基准地价总额为标的额。 |
备注: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业务分类不同,其中 (1)公开出让(转让)项目,以土地出让(转让)成交额为标的额;(2)现状补办项目、作价出资(入股)项目与补充合同项目,以土地评估总额为标的额;(3)简易程序与租赁项目以基准地价总额为标的额。
(二)交易手续费由向交易双方收取调整为向受让人单方收取。
(三)滨海新区土地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调整参照执行。
二、代理代办服务收费标准
代理代办服务费,指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或居间办理置地策划、盘活土地存量策划、法律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代理代办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房地[1996]244号)同时废止。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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