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国土厅2017-01-11 17:41:31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全省耕地保护红线,保证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同时,纾解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难题,更好地保障全省工业化、城镇化用地需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有关规定,现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
各地要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要强化建设项目预审,严把项目选址关。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水浇地。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下降的要求提出补充耕地安排,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的要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倒逼城市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受资源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做到占优补优的,可在补足耕地数量基础上,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与改造耕地相结合方式(即补改结合)落实占补平衡。
二、探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新的途径和方式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项目。要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壤地质调查测评分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合理安排土地开发项目,做到耕地后备资源优质优用。要贯彻落实省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晋国土资发[2016]236号),发挥民间资本的补充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拓宽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途径。要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及时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更新,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质量等级预评价,为建设用地审批和补充耕地审查提供可靠依据。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今后,新开发的耕地等级原则上不低于12等。
(二)实施补改结合。提质改造、补改结合是破解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难题的创新举措。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土资规〔2016〕8号文件精神,一是大力实施耕地提质改造。要针对现有劣质、等级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排灌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者通过改造农田水利等设施,将旱地改为水浇地。提质改造项目应为2016年1月1日后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旱改水”的旱地必须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最新年度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二是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制度。今后,建设占用10等以上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要充分考虑对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并做出统筹安排,在申办土地供应手续时应提交由批准供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三是加强规划统筹,严格提质改造项目管理。耕地提质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和审慎稳妥推进的原则。各地实施提质改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现代农业建设。
三、改进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批
(一)严把补充耕地审查关。各地在组织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含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时,要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方案,挂钩安排已经通过验收复核的补充耕地项目。同一建设项目(或同一个批次)占用不同质量等级耕地的,可采用面积加权法计算占用耕地的质量平均等级,再落实占补平衡。跨行政区域的线性工程,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采用面积加权法计算耕地质量等级。
(二)规范补改结合用地项目报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对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规〔2016〕16号附件8“补充耕地方案”格式填报,安排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和提质改造项目,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情况,明确审查意见,确保补充耕地落实到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情况,对未按要求填报或经审核有误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四、引导和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节约集约用地是缓解占补平衡难题的根本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综合运用规划调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执法监管等手段,全面推进城镇、工矿、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引导各类建设项目优化设计,合理选址,尽量避让优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严防违法违规占用优质耕地。要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要与节约集约用地绩效相挂钩,促进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本通知有效期3年。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16日
《关于补充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
国土资源部部长审议通过《国土资源部关...
2017上海关于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护...
湖南省关于申报2016年耕地保护与质...
关于印发2015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安徽省发布关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201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如何全力提升耕地质量?国务院发布加强...
山东省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耕地质量...
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最...
国土资发〔2014〕18号关于强化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财政厅关...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