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五峰县政府网2016-06-29 14:23:5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的通知
五政办函〔201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40号)精神,为切实保护耕地地力和适度规模经营,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㈠补贴范围。对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㈡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农户为单位,严格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分配到农户。
三、补贴面积核定
㈠面积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㈡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表信息进行审核,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㈢面积公示。各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㈣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县财政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㈠资金分解。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㈡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㈢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16年6月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
㈣资金兑付。五峰农商行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代理机构在发放完当年补贴任务后,向县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㈤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五峰农商行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农商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负总责,县财政、农业、监察、国土、林业、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㈠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㈢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负责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㈣县农业局(经管局)负责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初审核定的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并会同县财政局,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㈤县监察局负责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㈥县国土局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㈦县林业局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退耕还林(草)的有关资料。
㈧县审计局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㈨县银监办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㈠政策宣传。县人民政府将补贴政策内容,印制成《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发放至农户或在农户集中地张贴,同时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补贴政策信息。
㈡政务公开。县财政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及时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村,及时将本村的农民补贴信息上“湖北智慧农村网”,方便农民查询。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分户补贴数据信息。
㈢设立举报电话。县财政、农业、经管、农村综改办等部门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县财政局:5826230,县农业局:5821641,县经管局:5822729,县农村综改办:5821562)。
㈣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县财政、农业、经管、农村综改办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七、责任追究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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