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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滨海新城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来源:绍兴人民政府2016-06-07 11:16:27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滨海新城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四)涉农知识产权;

(五)农村房屋所有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公司股权;

(九)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产权。

第三条  交易委托

委托中心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沥海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产权交易需求的,需与中心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委托书》。

第四条  交易受理

转让方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未能提交原件的,由原件持有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转让方有效资格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三)相关批准文件;

(四)转让标的物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照片、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五)委托经办人(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涉及集体产权转让,有评估报告的,提交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信息披露

中心接受委托后,对转让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信息披露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LED显示屏等渠道同步刊登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标的物涉及的交易类型、基本情况(如:区位、面积、产业布局规划、数量和规格等)、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期限、委托底价、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

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由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自刊登转让信息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意向方的,必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六条  报名受理

对产权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中心提交《农村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及下列资料(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未能提交原件的,由原件持有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受让人有效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三)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资格审查

公告期满,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并会同转让方按项目的交易条件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按项目要求向中心交纳保证金,以到达中心指定账户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取得中心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

资格审核完成后, 中心向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受理登记通知书》。

第八条  确定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协议、拍卖、招投标、竞价以及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进行。产权交易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项目的交易方式由中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与转让方协商确定。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由双方协商成交并签约或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第九条  组织交易

中心实行转让方确认项目交易规则制度。交易方式确定后,中心按照拟订的交易规则组织实施。

转让方应确定交易底价,如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未达到转让方确定的交易底价,结果无效。

成功受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拍卖会、竞价会等)结束后,按照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与转让方、中心签署《农村产权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  成交签约

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中心的主持下,交易双方应按照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由沥海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鉴证。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合同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提交一份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交易交割

受让方可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划付至中心资金结算监管帐户,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中心按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向中心出具收款凭证。

非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心按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办理退还手续。其它交割事项,由交易各方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成交公示

中心将交易情况通过中心网站及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成交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编码、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交易合同签定时间等。

第十三条  交易收费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免收交易服务费,其他产权交易按物价局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

中心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农村产权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执行时间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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