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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和县人民政府2016-06-06 17:59: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县县域范围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城乡统筹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 和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流转交易品种: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交易的其他品种。

第二章 交易服务机构

第六条 依托和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成立和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 各镇依托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

第八条 各镇以及县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与督促农村集体产权到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引导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转出方申请流转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转出方);

(二)转出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流转的有关证明;

(五)流转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转出方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产权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根据产权类型,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县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出具前置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后,转出方向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产权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受理产权流转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发布审核通过的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征集受让方。

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审核通过的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在市、县两级交易平台上同时发布。

首次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 日。

第十四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接受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受让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意向受让方);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式,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电子竞价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第十七条 转出方与受让方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鉴证申请材料。经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审核合格后,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载明如下事项:鉴证书编号、交易品种、项目编号、转出方情况、受让方情况、标的情况、流转方式、交易方式、签约日期、成交金额、转出期限、备注等内容。

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八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转出方与受让方可凭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价格,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依据;流转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和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政府批准;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流转。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和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和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标局,县招标局为办公室主任单位,县农委为办公室副主任单位,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和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农村产权主管部门或者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和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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