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绍兴市政府网2016-07-18 15:15:52
绍兴市为规范农村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制定并印发了《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的原则、交易的范围及方式等,全文如下:
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以下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转让、租赁的,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统称交易机构)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综合监管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办、科技、财政、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公管办等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行政监管职能,履行以下职责:
1、制订相关农村产权项目交易细则;
2、审核相关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资格;
3、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4、受理交易各方投诉,办理农村产权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市及各区、县(市)依托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产权交易。
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依托现有的管理交易平台,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交易机构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交易组织、政策咨询等服务。主要职责:
1、执行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2、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委托申请、发布交易信息公告、依法组织公开交易,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3、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
4、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及交易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5、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3、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4、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6、涉农知识产权;
7、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产权。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进场的规模标准由各级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制定。
具有在全市范围及更大区域组织交易的需要和条件,且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以上的大宗农村集体产权项目,转让方可以选择进入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1、1000亩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2、资产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3、合同估算价格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产及各类资源的租赁、承包、流转。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投标、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易按照《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 号)执行。
第四章 受理申请及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向交易机构提交相关原件资料:
1、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4、准予产权流转或转让的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5、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6、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7、涉及集体产权转让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决议;
8、评估报告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经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审核确认并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 应予以受理并发布出产权转让信息。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交易机构网站和交易机构确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转让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的,应当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批准的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出具文件,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
第五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信息公告载明的相关原件资料,一般包括:
1、《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以及上述文件的公证书;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由双方协商成交并签约,或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十九条 在交易机构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转让公告或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和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机构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
第七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结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1、行政职能部门(单位)提出中止交易的;
2、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职能部门(单位)批准的;
3、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4、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期限由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把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交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1、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2、行政职能部门(单位)提出终止交易的;
3、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职能部门(单位)批准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5、产权实物灭失的;
6、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1、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资格的;
2、双方恶意串通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机构或行政职能部门(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推荐阅读:嵊泗县渔农村产权交易程序最新:总共分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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