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滨海新区政府网站2017-10-19 09:00:45
一、《意见》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津政令〔2017〕27号)的相关规定,解决新区原塘沽、汉沽、大港区域补偿政策不统一,且差距较大等问题,新区政府于2017年8月14日下发了《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津滨政办发〔2017〕87号),就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责任分工、工作流程、补偿与安置标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管理。
二、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主体及责任部门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主体;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要流程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决策阶段;
第三阶段:实施阶段;
第四阶段:扫尾阶段;
第五阶段:执行阶段。
四、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结算办法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主要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住宅自行安置奖励费+特殊优惠政策补偿。
其中:①搬迁奖励费按照项目的不同,给付方式也有所不同。旧城区改建项目(含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奖励费的给付标准,按照搬迁期限分为三个阶段分别给付(具体阶段期限在各片区征收方案中确定),在征收决定下达后,征收片区内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规定第一阶段内签约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且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搬迁奖励;征收片区内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规定的第二阶段内签约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且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征收片区内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规定的第三阶段内签约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且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征收片区内被征收人未在搬迁期限规定时限内签约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且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不予奖励。
其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搬迁奖励的给付方式,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拟定,但搬迁奖励的给付标准每户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
②住宅自行安置奖励费,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以证(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天津市公有住房房屋租赁合同)为单位一次性发放住宅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费,给付标准由拟征收片区的功能区或街镇根据片区征收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最高不得高于10万元。
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调换对接的产权调换房屋计算价值后结清差价,并以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费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相抵,超出或不足部分多退少补,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并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也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方式:非住宅货币补偿款=房屋价值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费+设施迁移费+非住宅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费。
其中:非住宅的房屋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认;停产停业损失费一次性给付标准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标准的,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实际经营效益情况证明材料,由已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搬迁费以户为单位每户5000元;搬迁奖励费给付标准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设施迁移费给付标准参照住宅设施迁移费给付标准执行,无规定的按市场价格确定;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非住宅被征收人,给予非住宅的房屋价值5%的非住宅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费。
产权调换方式: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的被征收人,调换办法同住宅产权调换办法,并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付标准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现行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执行,其他补偿标准除不予支付非住宅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费外,同非住宅货币补偿标准。
五、关于住宅房屋特殊优惠政策补偿
(1)平房补助
以平房为主的片区,给予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平房户证载面积25%的补助。
(2)困难救助
困难救助分为低保困难救助和残疾困难救助。低保困难救助给予符合条件的家庭5万元补助;残疾困难救助按照残疾等级给予不高于5万的补助。
(3)特殊困难救助
被征收人在本住房有常住户口,它处无住房,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征收前)低于天津市个人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标准的可以特殊申请困难救助。
救助标准分为两级,一级救助标准为被征收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个人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征收前)低于天津市个人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标准的,可以享受(定向安置房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60%的救助额;二级救助标准为被征收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征收前)低于天津市个人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标准的,可以享受(定向安置房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50%的救助额。
被征收人可以按上述标准领取相应的困难救助补偿款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按上述标准补交定向安置房所差金额后,选择产权调换。
六、关于共有产权住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补偿费用不足以购置一套安置房的困难群众,经查它处无住房,三年内无任何房产销售记录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主要方法为,被征收房屋价值作为被征收人共有产权所持份额,其余部份产权归另一方共有产权人(此方可由安置房开发企业、区住保中心或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担任)所有,被征收人对另一方共有产权人所有部分承租使用,给付标准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现行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80%执行,双方签订共有产权协议。居住期间被征收人承担日常水、电、气、暖等相关费用,并不可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有任何的抵押行为;共有产权存活期间被征收人可适时回购产权,此间产生的费用按相关政策执行。
七、产权调换房屋(含共有产权房屋)的来源
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安置房屋(含共有产权房屋),可采取建设、购买等方式取得,新建安置房屋建设用地可采用限定条件招拍挂形式取得,其房型、售价需依据新区棚户区改造的现实需要确定。
八、关于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监督、审计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和台账,确保征收补偿费用专款专用。
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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