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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

来源:安徽省扶贫办2016-06-02 16:42:2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等文件精神,创新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切实加快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精准扶贫,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内生动力,增强造血功能,坚持财政扶贫与金融扶贫相结合,积极创新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拓展针对贫困户的特惠政策措施,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户倾斜,切实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资金短缺的难题,稳定实现贫困户增收脱贫。

二、目标任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点多、贴近“三农”的优势,积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体制机制,丰富扶贫小额信贷的产品和形式,公开规范评级授信,加大对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脱贫致富。

三、工作原则

(一)精准扶贫、信用贷款。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把提高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特惠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帮助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发展生产,精准脱贫。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协调金融机构为贫困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放贷。

(三)加强宣传、尊重意愿。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贫困户知晓相关程序和政策。尊重贫困户贷款意愿,支持贫困户自主贷款、加快发展。

(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探索建立贷款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金融机构应根据贫困户的信用评级,审慎核定授信总额,合理设定不良贷款管理比率。

四、扶持范围、重点、条件和方式

(一)扶持范围。全省有扶贫开发任务的70个县(市、区)范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扶持重点。支持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业等生产经营项目;支持贫困户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

(三)扶持条件。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生产发展意愿、就业创业潜质、一定技能素质和还款能力,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扶持方式。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五、扶持措施

(一)在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的基础上,针对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完善增信措施,通过改进评级方法或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对贫困户进行公开规范评级授信。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建立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

(二)加大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贫困户的信贷投放。降低贫困户融资成本。

(三)实施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资金贴息。各县(市、区)可统筹安排扶贫资金对获得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扶持的贫困户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础利率。在贫困户还清贷款后,由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打卡到户。同一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

(四)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金。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地方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贷款风险。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的县(区)可以探索互助资金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金的途径和方式。

(五)支持推广面向贫困群体的扶贫小额贷款保险。鼓励和支持贷款贫困户购买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和扶贫小额贷款保险,分散贷款风险。对购买扶贫小额贷款保险的贫困户,县(市、区)可安排保费补贴。支持贫困户在发展种养业时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六)采取“以社带户、以企带村”的方式,组织贫困户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拓宽贫困户获得贷款的途径。

(七)探索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平台,为贫困户提供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服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作为实现精准扶贫的关键举措,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引导、政策协调、监督监测工作,发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做好建立信用档案、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人民银行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增加经办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按年提供贷款基础利率数据;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经办金融机构扶贫金融服务实施不良贷款适度容忍、尽职免责和正向激励政策;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加强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推广政策性保险附加补充商业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提供保费补贴,不断增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功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办金融机构的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要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降低贫困户贷款成本。

(三)制定实施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贫困户和扶贫开发工作需要,编制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规划(2015—2020)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报省、市有关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备案。

(四)坚持公告公示。各地应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坚持做到政策宣传到户,放贷工作公开。各县(市、区)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贷款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五)强化激励约束。各地要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依据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成效、贷款发放规模、贷款逾期率等指标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省里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同时,可按年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评优工作,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精神激励。对按期还款的农户,提升信用评级,享受基础利率和利息补助;除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按期还款的贫困户,不得再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对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连续3个月低于98%的乡(镇)、行政村,停止该项贷款业务,风险补偿后组织清收,直至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超过98%,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应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做到经常督促、随机抽查、定期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确保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达到“群众满意、政府满意、金融机构满意”。要建立动态监测点,对贷款贫困户进行跟踪监测,做好基础数据统计分析。年度结束后,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等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贴息等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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