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网2016-03-09 10:37:30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障农民权益、有效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不仅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还能对转变土地管理方式,提高土地管理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中发〔2010〕1号和豫发〔2010〕1号文件分别明确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明确规定,“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完成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在征地拆迁时,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为前提。”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目标,精心组织
(一)明确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地籍档案数字化。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工作经费和物资保障;涉及调处纠纷、化解权属争议的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安排办公场所、车辆等办公设备,明确专人专职负责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高新区、工业园区代管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的调查、权属争议处理、资料审核等前期工作,应自行开展,土地登记发证、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由土地所在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共同负责。
(三)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区)要按照中发〔2010〕1号和豫发〔2010〕1号文件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中列支,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要积极衔接,制定全市工作的经费预算,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中发〔2010〕1号文件,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严禁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农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一方面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招标作业队伍,提高确权登记发证的效率、精度和规范化程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土地争议调处力度,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制度,建立目标责任制、奖惩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监理机制等各项保障机制,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宣传动员群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所有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农民的利益。工作对象涉及千家万户,地籍测量、权属调查需要进村入户、逐村逐户进行,是一项需要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工作。各县(区)要因地制宜,采取可以利用的多种形式,广泛搭建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法律政策、重要意义及目的,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此项工作,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六)加强督导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2011年6月底统计上报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此后按季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并逐步建立网上动态上报机制,省、市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严格验收,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转入下一阶段,保证成果质量。
三、规范成果, 建立共享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要求,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工作,对地籍调查程序、土地登记程序、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结果的合法性、完整性严格要求,按标准统一规范。同时紧密结合地籍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全市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我市土地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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