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此合同的制定,旨在规范我省房屋租赁市场,规定不可随意转租房屋,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租赁双方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转租房屋的,应提供原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在居住方面,按照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的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单间最多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租赁期内产生的水电气网络物业等费用应列明双方如何承担,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