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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登记

来源:互联网2016-05-11 11:50:19

我国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具体归谁所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登记,这两大问题都有相关法律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由以上法律条例可以得知,在科学、合理使用土地,遵守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下,我国现有农村土地使用权主要还是在农民手里,农民以以户为单位,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来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使用权。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相关阅读: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九条(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保护)

【2016】海南省五指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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