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5-10 16:22:30
一、土地农民个人使用制的建立与实施(1949-1952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到1952年底,土地改革基本完成。通过土地改革,农民个人不仅拥有了土地所有权,而且拥有了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这一土地产权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二、土地集体使用制的建立与实施(1953-1978年)
从195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将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制度转为集体所有和统一经营与使用的土地制度。这一过程经历了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三个阶段。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阶段的主要做法是:
①土地所有权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主要归生产队。通过调整,使土地微观产权主体进一步缩小,对土地产权主体之间的差别给予了尊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
三、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建立和实行(1978- )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实事求是地指出我国农业落后状况,总结了20多年来农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要求各地认真纠正长期存在的“左”倾错误,保护集体所有制,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加强劳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各种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恢复和发展。
到1979年底,全国半数以上生产队实行包工到组,1/4的生产队实行包产到组。个别地方自发实行包产到户。
1983年10月12日,国务院特别发出《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农村建立乡政权,实行政社分开,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后人民公社即告解体,农地归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所有,由农民承包使用。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诞生,标志着家庭承包制由政府倡导的模式转变为法律要求的模式,也使得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更加完善。
家庭承包经营在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由于土地经营规模小而分散,对持续提高土地生产力水平也具有一定的约束性。
第一,由于单个农户的生产规模较小,技术革新带来的效用并不明显,而学习技术要付出一定的学习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农户的学习积极性很低,从而导致农业技术发展缓慢,土地单产难以得到提升。
第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耕地的条块分割不利于经营的规模化。由于势单力薄,谈判资本弱,谈判地位低,农户难以保护自身利益。
第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具体来说,可归结为以下两个问题:
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尽管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但破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件屡屡发生。如私自撕毁合同、随意调整土地承包期等已是司空见惯。
②法律法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农业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下有偿转让,但如何转让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只有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发挥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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