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5-10 16:33:31
随着社会飞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覆盖,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导致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缺陷显现,因此有必要对土地使用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明确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双重性质。其中,承包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性质;经营权为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权的性质。这一性质说明,既不能否认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要求,也要使承包经营权变成真正的使用权。因此,正确处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就成为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容。
二、土地承包期长期化
2008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土地承包期的不断调整影响了农民土地使用的合理预期,致使农民对土地进行粗放、掠夺式经营,不利于土地的合理使用。因此,对承包期规定一个较长期限,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根本保证。
三、使承包经营权债权物权化
现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承包合同规定,而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因而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还不是一个完整的物权,以至于承包经营权没有明显的排他性,其权利经常受到土地终极所有权人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侵害。因此,明确规定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对提高当前土地使用权的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对于土地有着特殊的感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健全,能够对土地的保障功能进行替代,降低农民的“恋土”情结,消除由于农地产权的福利性安排而阻止土地产权的流转。因此,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能够发挥土地市场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制度,对稳定农地产权、为农村经营制度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三中全会又提出:“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这为农地使用方式的变革进一步深化指明了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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