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5-10 16:14:02
具体案例:
仙居县步路乡某村王德才一家有夫妻、母亲和三子二女。林业“三定”划分自留山时,大儿子王大力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自立户头,划分了自留山;王德才夫妻、母亲及2子2女共7人为一户,分得2宗自留山15亩。2006年换发林权证时,王德才夫妻和母亲已经亡故,2个女儿已经出嫁,该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存有王德才的2个儿子二王和小王及其家属。因为二王、小王及其家属当时均因故在外多年,人不在家,王大力就为其申报换发林权证;王大力认为自己对父母和祖母的山林有继承权,在户主一 栏除填写二王、小王外,加上了王大力的名字。
2007年,二王回家后拿到林权证,当时未在意,后来为公益林补偿款问题发生争执。2014年8月10日,原告二王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仙居县人民政府,要求注销林权证中登记的王大力的共有人资格。起诉认为,自留山以户为单位划分,王大力自留山另有户头,不能登入二王和小王户的林权证中,共享自留山使用权。
详细回答:
所谓更正登记,是对不正确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更正的登记程序。更正登记通过对登记簿上不正确登记的纠正,使登记权利状态符合事实权利状态,进而避免真正权利人因登记公信力受到损害。
更正后的登记后自始即发生效力,所以更正登记可以封锁后来的物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更正登记以后就必须以登记簿上所记载更正后的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基础,仍基于先前不正确登记所为的物权变更登记不发生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19条第1 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物权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登记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案例中,原告可以向县林业局领取《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可以由原林权证的权利人,也就是林权证登记的王大力、二王、 小王三个人,共同提出更正登记申请,经村、乡审查上报,进行林权证的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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