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04-13 13:43:24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2015年5月26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央农办组织召开的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占优补优”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水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补充耕地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占用水田必须补充同等数量的水田。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医疗、城市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军事项目,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直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允许采取“补改结合”方式,以补充耕地项目新增的旱地和“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增加的水田共同落实占水田补水田任务,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建设项目占用可调整农用地的,应查清地类变更的历史情况,从水田变更为可调整农用地的,按水田认定,从其他地类变更为可调整农用地的,按旱地认定。
二、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护论证工作,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占用耕地审查;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制定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项目,补充的耕地必须做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占水田补水田”。允许采用“边补边占”方式落实预审阶段补充耕地的,安排的补充耕地项目应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并报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采用“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拟安排的“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必须已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并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
三、严把补充耕地审查关
各地在组织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含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时,要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挂钩安排已经通过验收复核的补充耕地项目,认真编制补充耕地方案。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2015年度允许挂钩安排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并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的“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项目;2016年度以后必须挂钩安排已经验收并经省厅复核的“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新增水田的质量等别不能低于建设项目占用水田的质量等别。采用“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含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应当独立组件报批,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建设项目性质。使用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也必须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调整使用地块、建新区占用耕地做到与盘活地块原有耕地、拆旧区复垦新增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通过“补改结合”方式可以达到“质量相当、占水田补水田”的,“补改结合”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必须承诺在12个月内保质保量完成旱地改水田的耕地质量提升。
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项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对补充耕地另有规定的,按国土资源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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