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2016-09-01 09:22:39
宿政发〔2016〕36号
为加强耕地保护,实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宿迁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制度
宿迁市政府每年从各(县)区统筹一定数量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指标分省下达统筹、市下达统筹和重大工程项目统筹三部分。根据各县(区)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状况和年度补充耕地需求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统筹指标任务。市统筹指标任务于每年初确定,省统筹和重大工程指标任务适时确定。根据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相关要求,在下达统筹指标任务时一并明确新增耕地中水田比例。
二、规范省内调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各县(区)在满足自身耕地占补平衡和统筹指标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及指标节余情况,向市政府申请省内调剂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对外调剂使用。
三、建立市统筹指标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市里每年根据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投资建设成本、市区地票市场以及省交易平台指标成交均价,确定当年市统筹指标价格。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价格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省统筹、重大工程和省内调剂指标价格,参照省交易平台成交价格确定。
四、明确统筹指标交付时限
市统筹指标任务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各交付50%,省统筹和重大工程指标在市政府下达任务后15日内交付。
五、加强指标使用管理
市统筹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市场化管理,纳入地票市场进行有偿调剂使用,重点保障市区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产业类项目用地需求。省统筹和重大工程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别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交易平台。省内调剂指标由相应县(区)直接报送省交易平台。
六、规范指标资金管理
统筹指标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各县(区)交付指标面积和市统筹指标价格,拨付市统筹指标资金。对于地票交易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收支两条线,及时缴入市财政管理。对于省统筹、重大工程和省内调剂指标资金,由各县(区)与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结算。
七、严格考核督查
市政府每年将统筹指标任务列入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年底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对各县(区)统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验收,督促各县(区)按时保质完成统筹指标任务。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大土地整治力度,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确保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调剂指标的,将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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