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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株洲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株洲县人民政府2017-10-23 14:24:43

为实现株洲县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市下达我县2017年耕地占补平衡年度指标计划顺利完成,促进用地报批和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函〔2017〕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项目先补后占,切实维持耕地占补平衡,积极推进补充耕地储备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水田补水田”并努力做到占补有余。

二、目标任务

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县2017年耕地占补平衡年度指标计划3100亩,其中:市本级旱地500亩;县本级旱地1000亩、旱改水1100亩、水田500亩。

三、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成立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林业、农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工作分工

(一)县国土局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业主单位,负责项目选址、立项申报、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地类变更申报、组织项目验收及业主管理等工作。

(二)县林业局积极配合做好涉林耕地开发项目选址工作,并依法依程序及时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等工作。

(三)县农业局积极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立项、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新增耕地质量评定以及加强质量督查指导等工作。

(四)县水利局积极配合做好荒滩、河洲耕地开发项目选址,并及时开展防洪影响评价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拨付,并及时做好项目资金预算、决算审查等工作。

(六)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造价的结算审计及相关报告的出具等工作。

(七)县监察局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涉嫌违纪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八)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中的矛盾协调及竣工验收后的后续管理。

五、项目管理

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由县国土局会同相关单位按招标投标程序选择施工单位,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项目验收、资金管理使用和审计等制度,积极组织对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实地初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合格后申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

六、工作步骤

(一)4-5月完成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设计评审、财评审查及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二)6-8月完成项目竣工;

(三)9-10月完成项目工程复核、验收等工作;

(四)11-12月完成报备、指标确认等工作。

七、项目资金及管理

(一)资金投入。市本级补充耕地70%为指令性计划,由市国土局按审计决算价格标准进行收购,其余30%和超额部分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国土局按耕地开垦费两倍标准进行收购,其指标收购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县财政。

县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在县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及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简称“农土资金”)中列支。

(二)资金标准。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顺利验收,工程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并经审计的工程量结算,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资金拨付。工程施工达50%以上拨付40%,项目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指标确认后支付30%,剩余30%部分作为工程和耕种措施保证金分三年按10%、10%、10%的标准支付到位。

八、项目后续管理

(一)土地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做好土地权属调查、登记,认真落实新增耕地耕种措施,不得抛荒,项目区不得从事栽种树木、建房及其他活动。

(二)土地开发项目因工程施工导致水土流失及相关矛盾纠纷的,由施工单位及时协调并处理到位。土地流转期满,按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相关村、组管理。

(三)土地开发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由镇、村、组自行协调分配,避免出现因分配问题导致的纠纷、上访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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