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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来源:贵州省农业委员会2016-07-21 16:47:36

省农委 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农发〔2016〕84号)

各市(州)农委、档案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档案局:

现将《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档案局

                                                              2016年7月1日

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并提供有效利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是指在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

第五条 省、市(州)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承包地确权中档案收集不完整、整理不规范、管理不安全等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负责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的业务培训、监督指导。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档案保管、利用等制度,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有效利用。

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和村应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承包地确权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和管理安全。

第九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10年(详见附件1《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县(市、区)、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十条 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一条 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整理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或《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整理(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确权登记类中针对某一农户的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档案建立档号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等磁性载体档案要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并保证载体安全可靠,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除光盘等可靠载体保存。

照片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整理,文字说明应标明照片背景、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和摄影者等要素。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地确权档案专项验收制度,档案未验收的,承包地确权工作不予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结束后,应向县(市、区)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县(市、区)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进行验收。

县(市、区)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结束后,应向市(州)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市(州)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进行验收。

承包地确权档案验收办法由市(州)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县(市、区)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后一年内向县(市、区)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移交的,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应当向县(市、区)国家档案馆办理移交、借用手续。

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部门代为保管;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也可移交县(市、区)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各级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农户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好承包地确权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工作,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并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群众查询。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承包地确权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收集、整理、利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在土地确权档案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附件请到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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