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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临汾政府网2016-03-22 14:39:39

山西省临汾市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14〕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更多请关注临汾市农村产权交易

一、试点任务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三个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二)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通过调查测量,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要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抵顶面积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并注明实际折算面积。

(四)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对于在试点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

(五)坚持县(市、区)为主体的原则。各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三、试点范围

按照省政府的安排,今年全市在17个县(市、区)30个乡(镇)的51个村开展试点工作(名单详见附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经依法确认为林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村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

四、试点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认真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科学分类,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集中时间以试点村为单位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组织开展农户之间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的细碎化问题。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实际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共有人、用途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具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整治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承包农户户主变更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集中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七)探索研究农村土地确权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决方案。探索影像遥感测绘、实测和航测等不同测绘方式的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和确权工作成本,研究确权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方法,为2015年全市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树立全方位样本。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4年5月—6月20日)

1.成立机构。县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试点乡村要成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

2.制订工作方案。各县(区、市)制订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6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电话:2026279;联系人:崔为宁

3.宣传动员。各县(市、区)要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动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试点乡、村、组要分别召开乡村干部会议,试点村、组要运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悬挂横幅标语、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目的、原则和方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要采取干部包联、亲眷相告等方式,把确权的精神通知到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每个家庭要推选出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4.开展培训。市级对市、县、乡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开展培训,县级对乡、村操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5.确定测绘公司。县级按照有关规定,从省级公布的已经取得合格证的单位中择优选择确定测绘公司,并签订相关合同。鼓励市、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监理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6月21日—6月底)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确权工作人员、测绘公司对试点村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整理。一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二要逐村摸清发包方情况,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填表、整理、核对,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三是要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农村机动地等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承包程序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按村情制定初步的解决方案。四是查清基本农田的有关信息,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三阶段:清查阶段(2014年7月1日—8月底)

1.实施清查。根据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面积情况,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熟悉情况的村民和专业测绘人员,对农户承包关系、地块、面积、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量。清查工作以村组为单位,组织参与过二轮延包的村组干部、农户代表和测绘人员,对每块地的边界与权属进行图面勾绘,标注承包户名称、地块编号等信息。对地块边界不清或其它需要实地调查的,做到实地抽查和图纸测算相结合、仪器测量和人工测量相结合、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相结合,最终形成农户认可的成果。形成的地块调查图与地块调查表信息应一致。

2.梳理和解决矛盾。对村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进行公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收集农民的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解决,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目前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妥善处理。

第四阶段:登记阶段(2014年9月1日—10月底)

对清查的情况进一步审核,由专业测绘人员根据相邻关系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和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薄完善、责任明确。

要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下发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等资料的保密工作,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对基础资料都应及时登记,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有关基础资料的条件与设施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贮存土地调查和测绘数据的电脑实行专机专用,严禁与互联网连接,防止网上泄密。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月1日—12月中旬)

11月底前,各县(市、区)对试点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检查验收。12月中旬,市级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抽检和抽验。12月下旬,迎接省领导组的抽检和抽验。具体验收办法另文下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试点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已成立临汾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市长任领导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成员单位包括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政研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市级登记试点工作经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地块所需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形成的相关资料以及基本农田区划;市委政研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参与研究试点中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案;市档案局负责指导试点中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小流域治理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市林业局负责协调县级林业部门提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林权发证档案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县、乡司法机构调处矛盾纠纷案件;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县、乡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农户人口信息及处理土地确权过程中的治安案件;市信访局负责协调试点工作中的农民群众上访问题;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农经)、财政、国土资源、政研、法制、档案,水利、林业、司法、公安、信访、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试点乡(镇)和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分别由试点乡(镇)和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县(市、区)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县(市、区)长以及农委主任(农经局长),必须分别包一个试点村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机构成立和领导包试点村的情况,6月20日前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二)明确各级职责。市级负责市农村土地确权信息化平台建设、确权政策宣传咨询、督促检查抽验、县乡业务人员的培训等。县级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县信息化平台建设、影像图的采购、组织宣传发动、测绘队伍的选定、具体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制订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调查公示表格、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的印制,承包经营权证的打印等。乡级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公示、确认、纠纷调解、权证的发放等工作。村级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审查、配合地块的调查测量、纠纷调解、组织确认公示、承包合同的签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工作手册的印制、确权管理软件的统一采购、市县两级技术骨干的培训、技术指导、检查抽验等工作由省级负责。)

(三)保障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费按照省市县三级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市、区)工作经费,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市级实行以奖代补办法。在各县(市、区)试点工作任务完成并验收后,由市级财政按10元/亩的标准以奖代补,其余部分各县(市、区)政府负担。市级奖补资金,各县(市、区)要重点用于信息平台建设,测绘经费和工作经费补助。财力薄弱保障试点经费存在缺口的县,可由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试点工作经费要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专项审计,为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成本费用依据。

(四)妥善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五)加强检查指导。各县(市、区)领导组要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以便统筹解决。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认真总结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25前,各县(市、区)将工作进展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市领导组办公室。月末,市领导组办公室要将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总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试点工作完成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县级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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