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03-17 13:26:31
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稿)的请示》(宣政〔2014〕7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简称《规划》)。2011年省政府批准的《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与本《规划》不一致的,以本《规划》为准。
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强化《规划》管控作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重要基础设施、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项目以及民生项目等建设用地。到2020年,宣城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60499.7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4244.7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364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8336.14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8336.14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9.3平方米以内。
三|、强化集约节约用地。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好建设用地增量,有序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水平。
四、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
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加大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力度,科学优化产业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禁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五、严格实施《规划》。
《规划》是指导宣城市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宣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确保规划目标实现。要强化《规划》实施管理和动态监管,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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