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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北省《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2016-09-02 15:28:01

近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目前河北省正在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力争今年12月1日起,用地审批执行调整完善后的规划。通知要求,建设用地规模调整要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人口、土地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区域和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倾斜。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6〕8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二次调整方案,已报经省政府批准下达。为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目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许多挑战,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化解产能过剩任务艰巨,城市化进程提速,建设项目用地需求迫切。为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扎实工作,尤其要加快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设区市中心城区、定州市、辛集市和涞源、涞水、易县规划调整完善成果,8月底前报省厅,其他县级规划调整完善成果9月底前报省厅审查。省厅将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加快规划审查,力争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审批,2016年12月1日起,用地审批执行调整完善后的规划。

二、深入贯彻各项重大战略规划

河北面临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机遇期。国家发布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一批规划。各级政府制订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了本地区“十三五”时期的战略目标。各市县(区)务必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紧紧围绕这些规划目标、任务和重大项目安排,在建设用地规模的安排和布局调整、生态退耕和基本农田布局调整以及保护任务核减等方面,重点突出、统筹兼顾,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现。

三、合理调整各项用地结构

(一)科学制定规划调整方案。设区市在编制规划指标分配方案时,要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原则,保证各地平衡协调发展。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调整,要根据2014年现状耕地面积,在考虑非农建设占用等因素的基础上,重点考虑县市区生态建设任务,尤其是京津保生态过渡带、大于25度坡耕地退耕、地下水超采及沙化耕地治理等生态建设任务,综合确定。建设用地规模调整,要考虑各县市区人口、土地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补充耕地能力、剩余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区域和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倾斜。设区市中心城区及县(市)之间要统筹兼顾,尤其是建设用地规模,在保证中心城区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多向县(市)里倾斜,保障县域经济发展用地空间。省里专项下达和倾斜支持的建设用地规模,各地必须予以落实,不得挪用。

(二)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规划调整完善要将“十三五”期间国家、省、市、县交通、水利、能源、军事等基础设施以及污水处理、水厂等环保、民生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产业项目和民间资本投资用地,支持产业园区做大做强。严禁为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安排用地。

(三)合理调整规划期末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规划面积。各县(市、区)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原则,以2014年现状耕地面积为基础,充分考虑25度以上陡坡耕地、生态建设等退耕还林、还湿,建设占用等情况,适当调整确定稳定耕种的规划期末耕地面积,并不得低于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在此基础上,合理调整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规模与布局,协调处理好农用地内部用地结构比例关系。要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大力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中低产田改造,提升耕地基础地力,实现“藏粮于地”。

(四)合理扩大生态用地空间。协调发展改革、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将“十三五”期间生态建设任务、范围在规划调整完善中落实。统筹安排退耕事宜,优先安排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湿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退耕还林还湿,合理引导京津保生态过渡带、北京新机场周边、地下水超采等地区的非优质耕地,以及盐渍化耕地等向林果草调整,并将退耕范围内基本农田划出,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原有生态空间,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保护范围,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平原区的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大面积退出,应加强农用地综合整治,以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绿地、湿地等共同构建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

四、着力优化空间开发格局

(一)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协同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两项工作要统筹安排,协调联动,紧密衔接,在已有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基础上,按照优进劣出、提升质量、优化布局的原则,把城市(镇)周边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定量、定质、定位划定补齐,将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任务落实到规划分区、落实到地块图斑。特别是将优质耕地、质量等级较高的新增耕地以及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构建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格局,切实保护耕地传承农耕文化的载体功能。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适宜耕作、质量较差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将生态建设退耕还林、还湖、还湿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和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基本农田划出。各市大于25度坡耕地范围内全部基本农田,张家口市牧草地范围内的全部基本农田和其它市林地范围内的全部基本农田优先核减或划出。张家口市要尽量将林地中土地质量较低的基本农田通过布局调整划出,在优质耕地中补划,力争将纯耕地基本农田保护率提高到75%以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相协调,三个空间原则上不能重叠。

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可能确定列入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将准确范围标绘在规划图上,并将基本农田划出,留出非基本农田廊道空间。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适量多划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并划出一定数量、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整备区,用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

(二)切实优化城市用地布局。要合理安排大中小城市用地规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新增规模要向省级以上开发区、市县城区和重点镇倾斜。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量挖潜区,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旧城改造,提高用地效率;增量控制区,根据资源环境的限制情况和发展需求,可适当安排新增建设用地,但要严格论证,从严控制,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主要用于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适度发展区,可以根据人口增长、产业集聚的要求,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城镇发展、承接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空间。要加强北京周边地区规划管控,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避免无序和盲目发展房地产。

(三)统筹调整城乡用地布局。规划调整完善中,可以根据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以及扶贫攻坚的新要求,对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合理调整:一是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撤并村庄,村镇体系规划已经做出调整的,在农村规划建设用地缩减量不变的前提下,撤并村庄和建新安置区布局可以相应调整;二是落实好扶贫和灾后重建搬迁安置用地规模和布局,国家级贫困县和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纳入扶贫攻坚搬迁规划和“7.19”灾后重建规划的村庄,已经确定安置区具体位置、面积的,可以将搬迁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到安置区;三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复垦区已经复垦并验收的,复垦区原有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按照布局集中的原则,调整到城镇或工业园区;四是建设用地要向城镇、开发区和集镇、中心村集中,严禁公路两侧无序布局,“满天星”布点;五是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要合理安排,农村范围内不得安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可安排工矿用地规模),城市范围内不得安排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允许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安排交通及其他用地规模。

五、积极做好三线划定工作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探索市县“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新要求、新举措。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抓好落实。试点“多规合一”的市县,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遵照以二调数据连续更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底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逐级控制的约束性指标和总体布局为“底盘”,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为“底线”的原则,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积极探索推进国土空间主要用途“多规合一”,为完善和深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打下基础。

(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要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用地布局和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依据,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布局,对城市建设用地空间进行优化,并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2020年城市开发边界。城市开发边界应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总体保持一致,并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空间、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和矿产采空区。

(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在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基础上,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充分运用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及线形基础设施、自然地物边界,综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内的区域尽量保持完整性,基本农田之间零星分布、面积较小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建设用地一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内。红线内零星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应当逐步整理为基本农田,推进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规划期内不能实施整理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不得扩大面积。除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建设项目及规划安排的建设用地区域,红线内不得再安排建设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红线作为宏观管控的依据,基本农田地块核查以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为准。

(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积极与环境保护部门协调配合,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根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地和水功能、地质公园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省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等重要生态功能区范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途管制。本次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应当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生态保护I类红线相一致。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其它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并依据生态红线划定范围,调整原有禁止建设区。生态红线一经划定,必须严格管理,除生态功能区范围经依法批准调整外,不得调整。

六、严把规划调整完善成果质量

切实加强规划调整完善成果质量管控,确保规划文本、图、表、数据的一致性及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成果齐全规范。特别要高度重视规划数据库建设,严把质量关口,做好质量核查:一是保证数据库文件、格式、组织结构等符合国家标准;二是确保数据库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各项数据符合要求;三是要保证数据库与图纸保持一致性,县与乡,以及数据库各图层之间的衔接,不能出现冲突和矛盾。数据库建设要与规划调整完善同步进行,并作为调整完善的主要成果一同上报审查与报批,没有规划数据库或者数据库质量不合格的,规划调整完善成果不予批准。

七、相关要求

一是关于规划底图。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以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进行,数据库增加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图层,底图不变。二是关于专家论证。各市(包括定州、辛集市)规划调整方案由省厅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县级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报省厅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按程序报批。三是关于规划指标。2016年8月底前,各设区市要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调整方案,与中心城区规划调整方案一并报省厅,定州、辛集市同时报送,以便汇总制定全省规划调整方案,9月底前报国务院。四是行政区划已经依法调整的地区,在调整完善中应当对名称、行政辖区范围、指标作相应调整。五是关于听证,各地应依法进行听证,但听证资料不作为报批材料。

各地要依据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冀国土资办字〔2015〕46号和本文件要求开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冀国土资办字〔2015〕46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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