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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03-11 11:30:38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构建合同管理、登记管理、产权交易和纠纷仲裁并重的“四位一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体系。2014年,庐江县整体推进,2015年3月份完成;其余县(市)各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2017年底前完成。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规范。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定内容和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坚持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集体。三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四是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土地承包遗留问题。五是县级为主。按照市指导、县(市)实施,乡镇(街道)落实的工作要求,县(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

    二、主要任务

    (一)调查摸底。试点县(市)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以村为单位,对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清查整理各村二轮土地延包台帐、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资料,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文件资料,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合同、台帐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土地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和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二)勘察测绘。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以行政村为单位,聘请专业公司测量,绘制农户承包地位置图,做到位置明确详细、群众认可。对群众有异议的,要组织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实地测量,确认农户实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经营权证记载情况,彻底查清与实测结果的差别,制作村组承包地块调查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三)登记确认。在清查农户承包地块、标明空间位置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现有的承包地实际测量面积、权属登记情况在当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报乡镇(街道)、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予以确认。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推广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权属变更。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及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对承包地因被依法征用、占用、退耕还林等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家庭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的,经营权转让、互换的,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应实事求是地变更或注销登记。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书面申请的,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

    (五)权证发放。按照“申请、审核、登记、颁证”的程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经公示无异议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填写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集中颁证。权证发放工作由各县(市)政府统一组织,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办理。经办人和农户代表在权证发放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后,录入相关数据,建立信息化档案。在发放新承包经营权证的同时,收回原承包经营权证,统一交原颁证机关加盖“作废”章后封存。

    (六)档案管理。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由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县(市)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办和登记机关进行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实施程序

    (一)确定试点单位。庐江县所辖乡镇(街道)全部纳入年度试点工作计划,其他县(市)选择1个试点乡镇(街道)纳入年度试点工作计划。

    (二)制定工作方案。以县(市)为单位制定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并报市农业部门备案。

    (三)认真组织实施。按照成立组织、宣传动员、培训人员、调查摸底、农户申请、实地测量、绘制图件、确认公示、结果审核、建立登记薄、颁发证书、建立数据库、资料归档、检查验收等程序,统筹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四)组织督查验收。市农委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督查,并组织检查验收。

    (五)做好工作总结。各试点县(市)要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梳理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试点工作完成后,各试点县(市)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农业、国土、财政、公安、监察、水利、林业、法制、信访、档案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承担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具体方案,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已经确权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指导处理涉及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执纪监督问责,及时查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营私舞弊的行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水利、林业部门要提供有关资料信息;信访部门要组织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三)开展宣传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义和工作要求,让干部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让群众明白目的、积极参与,让技术人员明确要求、掌握规范,做好开展工作的思想准备、干部准备和技术准备。

    (四)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严禁将村民小组或村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确权登记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户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五)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权属争议、经营权变更、流转承包地登记等问题以及二轮土地延包遗留问题等,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充分依靠和发挥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作用,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有关问题。

    (六)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市、试点县(市)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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