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3-25 16:31:31
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发布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修正)(征求意见稿)。下面带来2024北京丰台区宅基地建房新规,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是多少?
一、2024北京丰台区宅基地建房新规
1、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标准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处宅基地应独立存在,相邻宅基地不得合建。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以永定河为界,河东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河西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建房,严禁超宅基地范围建房,宅基地上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并需符合相关法律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各街镇要加强宅基地上建房风貌管控,村庄内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
2、宅基地上建房审批管理
依照我区实际情况,河东地区严格依照绿隔地区有关文件要求,原则上不再批准在宅基地上建房。对于河西地区,原则上住房困难家庭或原有宅基地上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家庭,允许其在宅基地上建房。住房困难家庭指因多年未批宅基地造成家庭实际居住人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且不存在房屋出租情况的家庭。原有宅基地上危房应由住建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宅基地上建房审批流程,在宅基地范围内原址建房。遇有特殊情况,由街镇报请相关部门会商决定。
宅基地上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携带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的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报所在街镇,待取得同意并出具建房批复后,方可在宅基地上建房。
3、历史问题处置及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
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因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现行规定面积标准占用的宅基地,超占面积达到现行规定标准且户内具备分户条件的,允许其家庭内部分户后优先使用,但应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超占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或户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仍由其继续使用,在待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时逐步调整。对于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各街镇要梳理排查,摸清底数,按照市、区相关要求依法逐步进行整治。
因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可以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策予以确定。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也可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相应补偿。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超占面积处置、退出处置、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和报告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村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对本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使用本集体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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