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3-12 09:06:50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近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头戏”就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建议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那宅基地流转范围怎么扩大?
一、宅基地流转范围怎么扩大?
首先是赋予农村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而在用益物权里,最重要的是收益权。收益权要想得到实现,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就必须超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扩大到城乡之间。
除了用益物权,还应赋予宅基地完整的担保物权,这也符合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要求。只有担保物权完整,金融机构才愿意接受宅基地抵押。为此,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也应当扩大到城乡之间。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要把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有机结合起来”。对蔡继明来说,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正是联系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纽带之一,也是统筹这两项重大工作的关键抓手之一。
二、宅基地使用权如何流转?
1.通过审批取得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村民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才能申请宅基地。
2.通过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转让以及继承获得的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的,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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