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1-11-15 17:32:46
一般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需要尽快的对土地进行开发使用,不能一直闲置土地,否则在闲置土地达到一定程度后,国家就会收回土地,因此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就是很重要的。那么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闲置土地处置方式有哪些?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认证标准如下: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有哪些?
针对不同情形我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办法中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
通过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
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此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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