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2020-12-22 09:18:20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护耕地,促进美丽乡村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近日,长沙发布2021年宅基地新政策:农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附详情!
一、2021年长沙宅基地新政策:农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近期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明确,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1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权威解读。
二、《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详情
12月18日下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张建华主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伟进行新闻发布。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副主任委员蒋文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孙美秀、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黄志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王慧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冯先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护耕地,促进美丽乡村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1、立法背景
2020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就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作出重要批示;3月8日,省委主要领导指示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制定村民住宅建设地方性法规;3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依法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市州都要制定规范农村建房、保护耕地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习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省委、省人大的具体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看待此项立法的重要意义,及时调整了今年的立法计划,迅速启动了专项立法工作,组建了市人大、市政府多个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班子。立法工作班子深入九区县(市)调研、反复讨论、数易其稿,在短短八个月时间内圆满完成了《条例》的立法任务。
2、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耕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是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大事。当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频发,危及耕地保护红线。因此,习总书记高度重视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整治工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耕地、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能够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条例》,是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促进乡村振兴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程。制定《条例》,有利于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资源,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空间,助推乡村振兴,缩小城乡差距,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当前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问题的需要。当前,农村村容村貌杂乱、违规建房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乡村综合管理不到位、村庄规划编制滞后等共性问题不容忽视。与此同时,我市建设用地资源又极为紧缺,需要平衡好有限的土地资源供给和村民住宅建设需要。所有这些,都亟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3、制定过程
《条例》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起草,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农业与农村委提前介入了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学习借鉴了省内外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市司法局先后通过多种形式,反复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意见,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调研座谈会,共收集研究意见200余条。经反复讨论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8月24日,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
2020年8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农业农村委以媒体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150多条。同时,还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的修改进行了立法指导。2020年10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
4、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施工与质量、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四十四条。
(一)关于总则
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建设管理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责任、乡镇和村委会责任。总体原则是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建新拆旧。
(二)关于规划与用地
一是要求符合规划。既要求政府科学编制规划,也要求村民建设住宅符合规划。二是明确用地指标。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村民住宅建设。三是明确选址要求。对禁止建、可以建住宅的区域进行了规定。对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明确应经依法批准,并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占补平衡”工作。四是对盘活利用宅基地和住宅建设标准进行了指引。
(三)申请与审批
一是规定乡镇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村民建设住宅申请条件及程序,及时公布审批结果;二是对可申请建设住宅、不予批准建设住宅的情形均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对建房申请材料、报批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村委会、乡镇政府的审批办结时间,防止滥批、慢批、不批。
(四)施工与质量
着重从三个方面全力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和安全:一是鼓励村民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二是要求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安全巡查。
(五)服务与监督
通过明确政府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服务和监督职能,如普法宣传、经费保障、规划编制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设计图集等,确保政府既能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又能为村民建设住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六)法律责任
主要从政府及其部门、建房村民和施工方三个方面,对不同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和指引,重点解决村民违法建房和政府及其部门不作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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