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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2020-07-24 11:54:09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防范风险,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田县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县土地储备中心承担本县范围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发改、建设、征收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结合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土地储备资金安排等,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储备土地规模,并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五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六条 每年第三季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土地储备计划,按上级规定进行报批、备案;确需调整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和入库标准

第七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库: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补偿(安置)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储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工作由县政府依法组织相关机构实施。

第八条 入库储备土地的标准: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产权清晰,原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

(三)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应由相关责任主体完成治理,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核查、评估。

第九条 非县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购或收回的土地,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程序并补偿到位,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注销手续。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相关单位向县土地储备中心移交土地,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补偿安置的土地,由乡镇(街道)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收指导中心)办理土地交付手续,由县征收指导中心对程序、补偿、权证注销等情况进行审核;已交付的土地由县征收指导中心向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移交。

县土地储备中心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征询规划意见,对符合入库标准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管理。

第十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需要,对储备土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的权利人记载为土地储备机构,权利类型记载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记载为“其他(政府储备)”。

第四章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第十一条 因政府规划用途调整等公共利益需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补偿按本章规定执行;非储备中心直接收回的,其补偿另行规定。县土地储备中心要商属地乡镇(街道)拟定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的补偿

(一)原县政府投资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县政府投资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收回时的评估价补偿。

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序、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等情况,按收回时点评估确定土地补偿金额。

原土地供应时明确的代征土地部分,按收回时的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补偿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批准面积为准。不动产登记权证范围或批准范围外(以下简称未经批准)但实际已使用土地按以下规定补偿:

1.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以乡镇、街道认定时间为准)之前的,经村、乡镇(街道)出具完成政策处理等相关证明后,视同批准土地进行收回(补偿)。

2.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之间的,经村、乡镇(街道)出具完成政策处理等相关证明后,需要补偿的土地按收回时的区片综合价补偿。变更调查为集体土地的,在完成征收报批后收回。

3.用地行为发生在2013年4月1日之后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

(一)原县政府投资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县政府投资的以划拨方式取得或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上合法的建(构)筑物(杆线、管线等除外)按重置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未经批准实际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按以下规定补偿:

1.1986年12月31日(以乡镇、街道认定时间为准)前建成的,按重置评估价补偿;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建成的,按重置评估价的90%补偿;

3.1999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间建成的,按重置评估价的80%补偿;

4.2013年4月1日后建成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房产及资产(含资产搬迁)评估与测绘原则上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双方共同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其中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再共同委托预选库中另一家评估机构进行复核,按复核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评估与测绘所需中介服务费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第十五条 工业仓储用地收回,除第十二、十三条之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收回位于一级、二级、三级控制区范围(县政府公布范围为准)内批准的国有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用途调整为非工业仓储用地的,按规定补偿后,享受如下政策(协议置换、只改变规划用途不改变建筑现状的除外):

1.经批准的土地:未构成闲置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享受每亩被收回土地回购20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商业用房和顶楼除外)的政策;政府原因造成闲置且已经处置到位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享受每亩被收回土地回购10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的政策。

2.未经批准实际已使用土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享受每亩被收回土地回购20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的政策;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之间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享受每亩被收回土地回购10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的政策;对用地行为发生在2013年4月1日之后的,原则上不予享受。

(二)工业仓储用地收储后规划用途含住宅的,原则上就地给予安排限价商品房;规划用途不含住宅的,原则上就近安排。

(三)限价商品房回购价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就近或就地难以安排的,按商品房市场价与回购价的差价给予货币补偿。涉及的市场价,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中介单位评估。

第十六条 闲置土地已经处置到位的商服用地,因政府规划用途调整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有关规定协商收回。

第五章 土地收购的程序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与请示上报。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收购申请。收购地块要权属清楚,原则上要先完成界标设置工作。乡镇(街道)应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研究后,对产权清晰、界址明确、确需收购的地块,向县政府请示要求收购。

(二)调查核实与意见征询。县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并征求相关规划意见;同时将拟收购土地相关事项,分别在该地块范围内和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30日。

(三)费用测算与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费用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除国有资产之间置换外,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商属地乡镇(街道)拟定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四)签订合同、注销权证与支付费用。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报县政府批准,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手续并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五)交付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交付后的土地按相关规定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八条 申请土地收购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收购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针对被收购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证(或出让合同等合法权源文件)与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土壤污染评估相关材料等。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与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列入疑似污染与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等可能存在污染风险的地块以及2019年1月1日后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备案材料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材料。

第六章 前期开发、管护与利用

第十九条 为保障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应进行前期开发,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国有投资公司作为业主按规划实施,可以包括储备宗地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拆除迁改、场地平整(开挖填方)、边坡治理、围栏构筑、挡墙建筑以及通出让区块道路、给排水、供电主管线等“通平”工作,所需费用可以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拨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按《青田县政府性投资土地前期开发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确定的有关规定》(青政办发〔2020〕12号)执行。前期开发相关工程完工验收后,提交相关资料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录入储备监测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 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县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委托县城投公司进行有偿管护,管护费用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受托单位应建立储备土地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及时将储备土地管护情况向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供应之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应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受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县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四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相关款项。

(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相关费用。

(三)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如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房价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储备土地前期报批相关费税,前期开发工程相关勘察设计监理费用,管护中围栏、围墙、界桩设置建设和委托管护费等管理性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决算,经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 5年。《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2〕7号)和《青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青政办发〔2014〕48号)同时废止。原相关土地收购(收回)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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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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