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桂东县人民政府2018-02-27 13:51:56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东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桂有关单位,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东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
桂东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湘发〔2014〕6号)、《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74号)、《郴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郴农部〔2010〕3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是指农村集体对自己直接所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金、资产、资源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变动、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计划、核算、监督与控制。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归全体村民所有,合并村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核心是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乡镇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12号)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文件的规定,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乡镇代管机制,实行“农村村(组)账乡镇代管”。
(一)乡镇(场)成立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场)长任组长,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分管财务、农经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党建工作站、纪检(监察)室、财政所、农经站、民政办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管服务中心(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对农村财务实行以委托代理制为核心的“五统一”管理,即在坚持村级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收益分配权,以村为基本核算单位、民主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受村级委托,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管理票据、统一代理记账、统一公开方式、统一建档管理。
(二)按照民主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立村报账员,把会计核算、“三资”管理交由“乡镇服务中心”管理。依托全县“互联网+监督”农村财务平台进行统一监管,建立大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乡镇服务中心”的审核员、报账员、记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四)村报账员享受村支两委其他干部误工补贴待遇,由行政村自行解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村级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产品销售收入、资产资源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
(三)投资收入;
(四)“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五)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六)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七)救灾扶贫款项;
(八)上级下拨的专项工程款项,包括道路、水利、卫生、教育等公益设施建设款项;
(九)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十)社会捐赠款项;
(十一)资产处置收入;
(十二)其他收入。
第七条 村级支出管理范围,包括:
(一)重点保障集体公益事业、福利支出;
(二)集体经营支出;
(三)村组干部报酬支出;
(四)报刊费支出;
(五)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六)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七)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八)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九)误工补贴支出;
(十)各类补贴发放支出;
(十一)其他支出。
第八条 村级组织应每年编制预决算方案。
(一)预算编制
1. 由村委会在年初按照本村收支(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范围、标准编制综合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服务中心”审核、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形成预算;
2. 村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3.“乡镇服务中心”对所属各村的预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预算,抄报乡镇农经站;
(二)预算调整。对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支出事项,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村级资金出现结余,应用于偿还债务或结转到下年使用。
(三)决算。
1. 决算草案由“乡镇服务中心”每年度终了后编制,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和批准;
2.“乡镇服务中心”对所属各村的决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决算,抄报乡镇农经站。
第九条 资金收付和核算
(一)账户设置。各乡镇“乡镇服务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账乡管账户(合并村(组)并账按设总账和分账的方法开设和管理),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支出和资金的管理和核算,以村为单位记账。未经批准,各村不得另行开设资金管理账户。
(二)收入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各种收入时,必须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增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的通知》(湘财非税〔2010〕17号)的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由村(组)报账员收取,收取当日全部缴入村账乡管账户。当日缴存有困难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缴存,距离偏远的村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三)支出管理。
1. 财政拨付的村干部固定补贴,由县、乡镇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对象并整册、公示无误后,进行录入,按基础补贴、绩效补贴,经乡镇研究同意后,报县财政局相关单位、股室,按月或季度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到个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办公经费,由国库拨付到村账乡管账户,并对各村进行管理、监督及核算。
2. 村账乡管账户的支出由村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实行“会审”制:即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审核章、村支部书记审核、乡镇驻村领导干部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后方可报账。
以上支出经签批后,“乡镇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监督各村按规定用途使用,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禁现金支付。
3. 坚决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乡镇、县级机关部门及下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均列入村级公务活动范围。在村级公务活动中必须执行“零招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上级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或用于村干部之间的宴请;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外出旅游和旅游性考察;严禁用集体公款发红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烟酒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赠送上级机关和公务人员。
4. 严禁白条开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按规定应取得正式发票的,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并有原始附件方可报账。
5. 严格规范村级公务活动补贴标准。
(1)明确公务活动补助标准。村级确因工作需要误餐的,误餐伙食费标准控制在15元/人·餐范围内,并有公务活动的佐证材料,误餐费不得发放给个人。村组干部因工作需要出公差,必须填写《出差派遣单》并经乡镇驻村领导审批同意。出差住宿费凭发票报账,标准控制在县内100元/人·晚,县外150元/人·晚以内,原则上不能住单间;出差补助标准为县内20元/人·天,县外40元/人·天,不能另外再报餐费。误餐伙食补贴、误工补贴、差旅费补贴由村支两委根据村经营性收入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民会议通过形成决议,报乡镇纪委备案后方可报账。
(2)严格控制各种补贴和奖励的发放。村组干部领取各种补贴和奖励必须有政策依据,有规定标准,有批准手续。享受县财政发放工资的村干部,原则上村里不再发放津补贴;村干部以外人员的误工补助由村支两委根据村经营性收入情况,在60元/天的指导标准以内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民会议通过形成决议,报乡镇纪委备案后方可报账。
6. 严格规范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凡是各种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或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报实施的各类专项资金均应拨入村账乡代管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以争取项目资金为由,借村集体银行账户过渡,套取国家集体资金;各种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属于村组集体的部分应以转账形式拨入村账乡管账户,属于农户个人的部分相关部门应以“一卡通”的形式通过银行转账到个人账户;各种项目必须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支出,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7. 建立和完善交易机制。各乡镇(场)要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郴办发电〔2010〕59号)文件要求,成立农村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中心。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包括资产资源的取得、形成、租赁、拍卖、报废等和大宗交易物质采购。单个项目交易金额5000元以上(含),要全部通过集中交易中心,经过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公平交易。具体要求如下:5000元以上的各类大额商品(服务)购买、各类资源(林场、果场、水库、“四荒地”、房产、村企业等)的招租、出售、流转等,都要纳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公开交易。村级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湘政办发〔2014〕33号《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项目在100万元以内(含)(设备、材料采购在50万元以下(含))的,可以采取“四自两会三公开”的建管模式或正规程序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在1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采购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正规程序公开招投标。严禁肢解项目,规避项目监管。
8. 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内(含),每年控制在500元以内;5万元以上的村控制在1000元以内。
9. 严格规范报账时间。村组财务统一实行报账制,村级财务至少按季度结报一次。
10. 实行村级支出备用金管理制度。村报账员备用金控制在3000元以内。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专款专用,所需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工程进度实行预拨制度。
(四)财务核算。要建立健全财务核算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账簿管理、现金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明确责任人,实行季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规范化操作。
(五)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债权、村级以外单位和个人借款,要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条 村级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村级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应收款项的减免或核销,由乡镇农经站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折旧率确定以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要建立资产台账管理,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强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对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盘亏及毁损等处置,要由乡镇农经站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村级组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如果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收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资源交易
第十八条 村级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是指以承包、转包、出租、出让、转让、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农村资产资源流转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各乡镇(场)要组建“农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农村资产资源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和单项评估价格。建立农村资产资源交易体系,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建设等“六统一”要求,组织管理农村资产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员,负责村级资产资源交易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农经、国土资源、住建、水务、农业、畜牧、农机、科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资产资源交易规则,负责交易过程中资格审查、产权查档和变更登记等工作,协助做好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社会保障和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村级组织的收益应进行合理分配。村级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 = 经营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村级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二十五条 年终村级组织要按规定严格核实当年的收益总额,依法交纳税收后,按照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的收益进行分配,村级组织本年实现的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分配收益总额。具体按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向投资者分利、农户(股东)分配等顺序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村级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要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报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益,除有分配约定或政策规定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之外,其它应由村级组织提出相关分配、提留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第七章 民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组织的“三资”管理监督机构,其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主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财务管理基础知识。村“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现职财务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要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第三十条 民主监督的重点包括:村级组织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核;集体资产的处置;财务会计账目的查阅;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其他财务事项。凡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和村级的“三资”管理,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管理人员报酬,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获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执行。
第三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要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配合乡镇政府或上级村级财务审计部门做好村级财务审计;严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报账前5日内必须召开民主理财会议,按照先审单后入账的原则,对村级组织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逐笔审核,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名后交由会计人员入账。在开展理财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签名确认,并作为村务公开资料归档。
第三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按实际误工天数享受误工补贴待遇。
第三十四条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度全面公开村级财务每一笔收入和支出及其发票凭证。公开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年末(下年度元月15日前)公布。以在固定公开栏和全县“互联网+监督”平台公布村级财务公开信息为主。公开内容由“乡镇服务中心”提供,并上传到全县“互联网+监督”平台公布。固定公开栏公示的信息内容由“乡镇服务中心”提供,乡镇农经站负责汇总,定期张贴到各村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有异议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当时解释不了的,查明原因后,必须在2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在2个月内不能解决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通过。
第三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组织的领导,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对民主理财有异议的问题,乡镇农经站和上级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限期处理,或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时,可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乡镇农经站反映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或乡镇农经站要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回复当事人。若村民对回复不服的,可提议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级组织领导班子财务开支解释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县、乡镇纪检、财政、农经等部门反映情况,但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相关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若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的,相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审计机构设置和职能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制订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管理、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重点村进行直接审计和对群众有反映的乡镇审计的村进行复审。
乡镇(场)负责每年组织开展本乡镇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订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方案,并将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及审计情况上报县农业局备案。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县纪委监察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乡镇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反村级财务管理投诉、举报后,不属于审计事项的,乡镇纪委牵头组织财政所、农经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属于审计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并及时进行专项审计。乡镇要建立审计跟踪回访制度,村级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订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二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审计对象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受理机关应在受理复审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告知申请复审的被审计对象。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问责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及时、不公证、不公开,使农村集体“三资”遭受损失、加重村集体和村民负担的;
2. 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因渎职、失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 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
4.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转让等和农村集体基建工程项目和大额资产的购置、拍卖、转让等未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未实行集中交易或未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的;
5. 发生侵占、挪用、平调、截留、损坏、挥霍农村集体“三资”现象的;
6. 在处置农村集体“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偏亲向友,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使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
7. 阻扰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逃避监督检查的;
8. 伪造、纂改、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9. 不按规定使用规范票据收款或收款不开票的;
10. 不按规定取消银行结算账户,或者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11.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
12. 不按规定建立村民主理财制度的;
13. 克扣、挤占、挪用各级财务及有关部门下拨给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类专项经费的;
14. 其他严重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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