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方案评审”),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评审。
第三条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方案评审组织和行政管理。
第四条 方案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方案评审专家一般为5人及以上的奇数,同时可邀请市国土房管局核查人员和项目所在乡镇、村社领导、农民群众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