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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新政出台:这八大城市将会迎来重大利好!附政策全文

来源:土流网整理2020-03-20 14:18:51

3月1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引起了群众的热议,甚至被称为"土地新政"。这份文件对我国的土地改革、城市化进程等都有着深远影响。

"土地新政"中的重点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第二,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下放"到部分试点区域,试点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为1年。

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词:永久基本农田,是在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而根据相关数据,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

但是,大家也都明白,城镇化发展的核心矛盾就是:部分城市和地区用地高度紧张,同时,部分城市和地区用地宽松但利用效率较低。比如,一些小城市发展较为缓慢,建设用地长期冗余;但一些经济发达的大城市、重点城市则因为对土地资源需求较大、但土地资源相对比较紧张而陷入特大城市的普遍发展瓶颈中,即人口与土地之间的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发达城市不得不填海造地,甚至因城市拥挤而"赶人"……

可见,优化城市土地结构已经刻不容缓。但在过去,土地审批权集中在中央,而中央与地方的信息不对等,造成审批手续较多、审批时间较长,导致地方的合理用地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土地新政"将审批权限下放,无疑会提升地方用地审批速度,使得土地转性的空间增大,有效提升了地方的土地调配效率。而对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这些地方而言,其日益严重的用地矛盾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不过,这样一来,城市间的马太效应也将更加明显。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无论是用于工业企业用地,还是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增加都意味着土地出让收入增加,而政府财政收入增加无疑会加速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发展空间及公共服务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城市对于人口的吸附能力也将进一步加强。

所以,对于北京、上海、浙江这8个原先就已经很强的省市而言,如今获得"土地改革"的试点资格,无疑会更加加速其发展。

附:《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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