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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2015-04-15 16:09:07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为:

    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拟建房间数和面积、拟建房四至、原有住房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将名单报送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

    4、村镇办向一市国土资源所报送名单,国土资源所审核建房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并查阅相关土地、房屋资料。

    5、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会同国土资源所,联村干部有关人员到场调查核实; 

    6、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对申请人拟用地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集镇、村庄规划)、拟建房是否符合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国土资源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

    7、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同意批准用地的建房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发放《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对不符合建房要求的,予以退件;

    8、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将填好的表格上报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

    9、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落实建房选址,绘好建房平面图、立剖面图、用地四至及室外相对地坪标高,签署意见后送国土资源所;

    10、国土资源所签署意见后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11、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签署意见后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申报材料上报规划局审核;

    12、规划局审核建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签署意见后,将规划同意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移交给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13、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向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县国土资源局核对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的建房户名单后(参照县国土局批准个人建房用地文件的格式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文),在《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上加盖县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14、农村宅基地批准后,在有关职能部门收取相关税费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15、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已批准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一份移交规划局,由规划局签发规划两证或一书一证;

    16、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公布宅基地批准情况;

    17、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的规划员会同国土所工作人员到场放样,并配合做好放样登记、跟踪巡查、验收等工作。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放样后由规划局会同街道建管科规划员等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动工。个人建房竣工后,由规划局会同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规划员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换发工程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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