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霍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2015-12-16 09:34:22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必须经过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村民(居民,下同)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10日内召开全体村民代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经讨论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意见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委员会申报之日起10日内组织乡镇国土、住建部门现场勘查及审核。对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填写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予以备案,同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准予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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