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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互联网2018-12-06 16:55:24

早在2004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部地方法规大量吸收了农民的意见、建议,但还有一些地方农民朋友不是很清楚,下面一起来看看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相关问题解答。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具备什么条件的本村常住人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人员;

2、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3、本村村民依法领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4、户口经其他合法途径迁入本村的人员,但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1、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3、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1、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4、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四、换证要收费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承包方的申请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换发或者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五、什么情况是要罚款的?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承包到户的;

2、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4、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5、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6、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调整土地的;

7、未按照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8、扣留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9、扣留或者单方面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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