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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16-08-04 09:53:08

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发源地,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山东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交出的答卷亮眼依旧:2014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农业龙头企业数量达9220家,比上年增加111家;实现销售收入14975亿元,同比增长6.5%;出口额169亿美元,连续多年居全国首位。其中,773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6722亿元,占比达45%,骨干支撑作用日益增强。以下是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一、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

在山东,“工商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开始萌芽。有1800多个工商资本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等方式进入农业,流转土地200多万亩,占全省土地流转总面积的近10%,涉及农户40多万户。山东省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到3500多个,入社农户24万户,经营土地178万亩,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和利润分配比例大幅提升。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标准园区等平台上,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起了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山东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特征

1.流转主体呈现多元化。从山东省来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组织、专业大户承租农村土地,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已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需求力量。

2.流转形式呈现多样化。目前,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土地入股等。

3.流转机制呈现市场化趋势。土地流转以有形交易市场为载体,依靠市场机制来推动和实现。4.流转程序呈现规范化趋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由短期经营向中长期经营发展,合同形式也由口头向书面形式转化。许多市、县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

二、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任务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再创我省农业发展新优势、确保“走在前列”的重要举措。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确保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坚持经营规模适度,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坚持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以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到2020年,全省承包土地经营规模化率达到50%以上。

二、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1.依法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各地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2.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服务功能。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土地规模效益。在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承包土地折股量化,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3.支持开展农户土地托管服务。支持发展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土地托管服务模式。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推广供销、农机、邮政、烟草等系统发展基层服务组织的经验,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全程托管、劳务托管和订单托管等不同模式的托管服务,辐射带动农户增加规模收益。

4.引导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鼓励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可以以村、组为界限发展股份合作,也可以打破界限,跨区域、跨行业发展多种类型的股份合作。鼓励农民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将农户的承包地集合起来,采取统一经营或统一对外公开出租、转包、入股等,增加农民承包土地的财产性收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5.规范建设农业产业化基地。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形式,与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收益,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高标准原料生产基地、产地批发市场,鼓励发展“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企业+批发市场+农户”等多种产业经营模式,按照公平对等的原则,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惠共赢、共同发展。引导发展区域性联合会、产品协会、行业协会,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6.探索发展农业园区、混合所有制经济。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科学规范发展农业产业园区。在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标准园区建设中,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7.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业等,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8.鼓励基层多种形式的创新创造。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符合改革方向、农民群众欢迎,都要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支持基层先行先试,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试验、创新创造,实现农业的创新驱动发展。

 

三、扎实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和管理工作

1.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进度服从质量,总结推广基层典型经验,搞好城郊村、园区村和问题复杂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两田制”等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今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按照农业部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做好全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健全完善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2015年建成省、市、县、乡四级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动态管理,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切实落实和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2.搞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坚持公益性、便利化原则,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现阶段重点建设县域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合理划分县、乡(镇)两级市场功能,推进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交易。强化基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理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职能,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修订完善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工作指导,引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3.落实抵押担保权能。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土地经营权证书的监制、颁发和管理办法,为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提供鉴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4.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加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2017年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都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涉农乡镇(街道)建立相应调解组织,保障工作经费,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四、着力推进生产经营与服务方式创新

1.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在重视和扶持普通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制定家庭农场扶持标准和经营领域,着力提升家庭农场的经营层次和水平。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户联合经营和农民合作组织,创新集体经营的方式和内容。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鼓励通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等方式,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展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创建活动,到2017年,每个涉农县(市、区)重点培育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10-20家、示范农民合作社20-30家,分级建立示范场、示范社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对纳入名录的示范场、示范社优先推荐享受财政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农超对接,降低流通成本。开展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规范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的信用合作业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引领作用,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建立完善企业与农民合理分工、互惠互利的利益联结机制。

2.支持公益性与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基层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在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业机械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并围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和范围。鼓励邮政、农机、烟草等有经济服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向农村延伸服务。大力培育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发展良种(苗木)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鼓励开展粮食烘干、仓储物流、农机存放等与生产、加工、流通相配套的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有效途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

3.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运行机制为重点,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推动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系列化服务。支持基层供销社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工作,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

五、健全完善扶持政策

1.优先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国家对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惠农补贴新增部分要优先落实到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开展对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实行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和营销贷款试点,探索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抵押融资的具体操作办法。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凡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适当提高对小麦、玉米等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2.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继续扶持普通农户生产的同时,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积极创新投入机制,采取产业基金、贷款担保、融资增信、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手段,促进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配套联动。在扶持方式上,由补助、奖励、贴息等手段逐步向扩大授信范围、降低贷款门槛、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参与、专业担保服务等方向拓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抓紧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诚信备案制度及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管护和运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向金融机构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扶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发挥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山东供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用,引导各地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到2020年,力争全省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贯通的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各地新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需建设的配套辅助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3.切实加强对农村生产经营与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围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大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实施力度,重点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开展生产技能、经营能力和创业能力培训,造就一支适应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农村人才队伍。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通过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的新型职业农民。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建立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现代农业远程教育。

六、强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控

1.加强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从事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以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撂荒耕地行为。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

2.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

3.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等因素,以发挥规模效益、群众满意为衡量标准,研究确定本地土地经营的适宜规模,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经营规模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4.实行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有效监控。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探索建立分级备案、年度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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