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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解读及问题解答

来源:互联网2016-05-27 16:56:21

为了维护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以下是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解读及问题解答: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

一、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解答:

1.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总体安排是什么?

自2009年起,江苏省先后选择海门、高邮、高淳、铜山、昆山、兴化6个县(市、区)作为全国试点单位,同时也组织开展了一批省级登记试点,为面上工作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江苏省从2014年开始,利用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即2014年全省选定16个县整体推进,其他的县(市、区)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海门市作为农业部整县推进的试点单位,到2014年底将基本完成全市的试点工作;2015年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农民有哪些好处?

江苏省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面积5000多万亩,承包农户有1300多万户,户均耕地面积3.9亩左右。把承包地确权发证到户、实行公开登记,一方面,让农民放心外出务工就业、进城落户,承包地才能真正流转出来,而且能够长期流转;另一方面,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能够放心流转土地搞规模经营,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同时,经过确权登记颁证之后的承包地,即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可以利用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一旦承包地被征占用,农民能以物权权利人的身份与土地征用方进行谈判,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此外,在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还注重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做到“登有其名、名有其权”,确保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3.如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本次登记主要是对二轮承包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调查成果依法进行,不改变二轮承包时期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和权属关系,不是打乱重分,更不是推倒重来。这次所发的新证书,政府利用现代化科技,帮助农户进一步明确家庭承包耕地的实际面积,每块土地的空间位置,哪些人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给农户吃上“定心丸”。具体工作按照六步工作法进行:一是前期准备。主要包括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收集整理资料。二是入户调查。深入到每个农户中对土地二轮承包的基础、现在的状况进行调查摸底。三是测量绘图。依托测绘公司利用二调底图对每个地块进行“图解”或实地测量,并制作地块示意图。四是公示审核。将地块的权属信息、地籍草图、承包地面积四至、共有人情况等在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五是登记发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并颁发附有承包地块示意图的经营权证书。六是建档入库。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及电子信息进行归档。在整个过程中都要有农民参与,结果需要得到农民认可,尤其是入户调查的结果、承包地块的面积和四至、审核公示的内容都需要农民本人签字确认,任何人不得代签。

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由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无偿开展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上述原则,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

第八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以及何时和以何种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

第九条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十一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十二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是现金,可以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十四条除不超过1年的委托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由流转方分别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合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将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经营权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强制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发包。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四)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五)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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