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02-10 13:38:17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调整,增加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状况调查、房屋测量、数据入库和面积量算等工作内容,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通知》规定,在房屋产权状况调查方面,房屋测量区分农村独栋房屋和高层多户,独栋房屋房脚点测量宜采用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开展房屋测量。原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承担单位资质审查办法》废止,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技术承担单位,省土地确权办不再对技术承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为满足农房等调查的精度要求,《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开展的村庄地籍测绘和采用补充方法开展房屋调查的应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解析法、成图比例尺1:500。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地籍调查成果要于2016年底前逐步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图比例尺1:500。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时间表已经确定。2015年至2016年,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到新开展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含一般村庄)调查范围。2015年底完成工作量的50%,2016年底全部完成村镇地籍调查。2017年,开展建制镇建成区、乡政府所在地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完善调查登记成果,全面完成全省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做到应发尽发。
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负责本地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负责,同级财政、住建、农业、林业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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