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2016-03-25 17:01:10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
为保证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质量。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单位资质审查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为了严把作业队伍质量关,保证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质量,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调查队伍原则上选择区内具有乙级测绘资质以上﹙含乙级﹚,近年来承担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并在工作中能够保证作业质量和按时完成任务的作业单位,具有地籍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的业务能力,熟悉基于统一标准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的技术人员、设备及工作场所,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凡报名参加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作业单位,应填写《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单位申报表》,准备好资质材料,并向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三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列入从事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承担单位推荐名录,具备竞标承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投诉并经证实,将不列入从事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承担单位推荐名录:
(一)近三年内在参加投标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规记录的;
(二)近三年内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中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
第五条:本办法和《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单位申报表》将公布在宁夏国土资源厅网站上,符合条件的作业单位自愿报名,并由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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