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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呼和浩特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政策出台:哪些情况不能确权?面积如何认定?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2018-08-15 16:54:54

日前,2018年呼和浩特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政策出台,《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对外发布,表示,呼和浩特市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在2018年11月前完成对全市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等实行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一、确权登记程序

(一)受理。各旗县区应按照难易程度,逐村推进,逐片推进。要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统一受理,与调查库中的信息进行对比,对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进行修补测,同时补充调查房屋面积、建造时间、权属来源、结构等基本信息;对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测量,仅补充房屋面积、建造时间、权属来源、结构等基本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基础资料。

(二)审核。对所有申请人的基础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一户一宅”、是否超占面积、是否有土地及房屋的权属来源材料等情况。梳理出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单元。对1999年以前形成占地但无审批手续的依照《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确权登记的,重点审查占地时间。

(三)权属公示及首次登记公告。为简化手续,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在此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对于1999年以前形成占地但无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房屋竣工年代、登记面积的认定等以村、乡(镇)二级确认的方法进行(见附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该表格签字盖章后要在村集体进行公示,公示30日无异议后作为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来源证明。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单元的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及各旗县区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乡镇为单位形成确权登记花名册,花名册应包含权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宅基地及房屋坐落、宅基地及房屋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报各旗县区政府审定。

对于1999年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审批占用宅基地并建设房屋的,若符合当地宅基地审批和房屋建设条件的,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各旗县区政府应以乡或村为单位,集中开展宅基地使用及地上房屋建设的审批工作。之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四)登簿发证。根据各旗县区政府审定结果,填写不动产登记簿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确权登记必备条件。

1.一户一宅,因继承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符合规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依法确权登记;

2.建房、购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认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3.房屋占地在2016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原则上应为非农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已存在或发过证书的宅基地及房屋,各旗县区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

(二)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况。

1.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

2.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的;

3.权属存在争议尚未处理解决的;

4.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已下达拆除文书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面积认定。

面积标准的认定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呼政发﹝2015﹞41号)文件执行。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具体身份依据户口簿认定。

(五)登记提供材料。

1999年以前的无审批手续的不动产单元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各旗县区若之前自行设计有类似的表格依然有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时使用的《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若之前未签字盖章无需提供)、权籍调查资料、户主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核对原件)等。

1999年以后无审批手续的不动产单元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审批材料、权籍调查资料、户主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核对原件)等。

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呼政发〔2015〕41号)执行。

>>推荐阅读:呼和浩特农村宅基地政策2022:申请条件有哪些?附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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