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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收标准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

来源:临沂市政府2018-08-09 15:30:07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临沂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收益金征收标准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采取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以外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监察、财政、审计、公安、金融、工商、税务、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收益金: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或租赁的、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尚未处置的;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租赁、经营的;

(四)出让土地期限届满不符合续期条件且暂未收回的;

(五)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按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

第六条 收益金征收标准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基准地价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等级确定。收益金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租赁、经营的,按同区位同类土地所对应基准地价的40%折算租金;

(三)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的,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按应补缴数额、出让年限等折算租金;

(四)出让土地期限届满不符合续期条件且暂未收回的,按同区位同类土地所对应基准地价的100%折算租金。

第七条 承租人应当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按照约定期限、数额缴纳。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条件的,应当签订收益金征收合同,按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将收益金缴入财政专户。

收益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依法转租、转让、抵押,并办理相应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收益金由变更后的承租人缴纳。

第十条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收益金征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档案、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承租人逾期不缴纳收益金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清租金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以及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阻挠、妨碍收益金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收益金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7月31日。《临沂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临政令〔2001〕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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